数字普惠金融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手段推进普惠金融服务,重点是借助数字化手段缓解那些传统金融机构或服务方式难以覆盖群体金融服务难的问题,改善其金融可获得性。2023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并分别针对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以及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三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首次被提出是在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时隔三年,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同时要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显而易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基础,也是其强有力的支撑。那么,如何让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认为,要想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就要结合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涉农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资源体系,同时,结合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行动,完善农村诚信环境,切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普惠金融的理念更多体现于为农户和小微主体带来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而数字技术的推动让这样的“机会”变得更大。除了不同金融供给主体和技术服务主体之外,以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进的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正在成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重要的平台支撑。各地的实践表明,要想让分散的数据发挥更大的作用,数据归集与有效运用是关键,而平台化的数据服务为供需双方提供了高效对接的可能,同时,乡村及产业的数字化让金融服务更有的放矢。
如何理解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新型农村信用体系一定是基于数字化平台之上的,换言之,新型农村信用体系离不开数字化技术及大数据的加持。近几年,从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来看,各试验区都在致力于开展基于数字化平台的全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而且,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并较为显效地促进了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其次,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将“金融类信息”和“非金融类信息”做了更多有效融合,也就是说,新型农村信用体系不仅局限于传统的金融供给方所需要的信息,而是将更多的场景打通,把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生产经营和生活方方面面的数据更多地纳入进来,可以从更多维度去评估需求主体的信用情况;再次,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作用价值也更多元化,已不只是为了信贷服务,其越来越成为一种公共产品,为做好乡村治理、产业促进等方面工作提供了更多支持;最后,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更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同。传统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多是单向的,政府和监管部门推动,商业银行参与,针对农户进行评级,当前很多地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是按照上述的做法。但是,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政府部门更多支持和参与,要求专业技术主体参与,要求将更多方面的数据整合、打通,这就需要更多部门的配合,甚至还需要有村级金融服务主体(例如普惠金融服务站)深度、持续地配合。因此,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如今升级为一项系统性、技术性、共享性要求更高的工作。
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一项需要长期推动的工作,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只有在良性、健康的农村信用体系之上,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才能做到“有据可依”,同时,需要构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良好生态。从生态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村地区与城市差别较大,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需要线上线下结合,整合农村金融信用信息资源,并基于数字化平台提供多样化的、“金融+非金融”服务。通过多样化的服务,一方面可以获取全方位、多渠道、可以相互补充和交叉校正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民生服务等,缓解农村主体、小微主体可能面临的生产风险、人身风险等,进一步缓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开放银行模式,扩大银行的信息开发、扩展银行与小微企业所在供应链主体的信息交流通道、增加信息互联接口,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共赢的生态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基础,也能让小微企业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服务,选择适宜的产品和服务。此外,在数字政府建设基础上,推进数字政务、智慧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将政务数据作为小微企业主体、农业农村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替代数据”来源,可以缓解信用白户、边缘群体的信用短缺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普惠金融生态体系构建要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进行,要依法守规、尊重数据产权,要保护隐私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同时,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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