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限制高消费者≠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2/09/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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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不是被限制高消费了吗?为什么没有上你们那个‘黑名单’?”近日,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事人杨某问法院工作人员。
  2017年,范某向杨某借了3000元钱。之后,杨某多次索要,范某都不归还。
  “钱不多,但这个人太不讲信用了,我咽不下这口气。”今年年初,杨某将范某起诉至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范某返还欠款。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答应于今年7月底前付清。但期限到了,范某仍未履行,杨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范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已经前往外地。
  执行法官耐心向杨某解释,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对范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并不存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应该很快就有结果,我们等一等。”执行法官说。
  8月中旬的一天,范某急于出行时,发现自己不能购买高铁票,主动和杨某联系。8月30日,范某将3000元及逾期利息通过微信方式转给了杨某。
  法院确定杨某收款后,依法解除了对范某的限制消费令。
  法官有话
  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蒲可可介绍,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会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但限制高消费与大家常说的纳入“黑名单”是两种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是对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则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进行限制。
  实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相关人员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大家常说的“黑名单”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名单库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此可看出,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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