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华:信用产业是规范与塑造金融市场重要力量

发布时间:2023/02/20 |来源: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C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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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经济运行中的资金拆借与融通等信用交易无处不在,并且信用工具日趋多元,信用规模不断扩大,信用结构更为复杂。以征信、评级等行业为代表的信用产业既是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发展的结果,也是规范与塑造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秩序,而信用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用产业的发育状况和市场化程度。
  一、信用产业发展根植于金融市场
  信用产业起源于信用交易及金融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金融市场是实现信用交易的市场,无论是借贷、信贷还是债券或者股票,都意味着收益的延迟获取,并伴随着因时间延迟而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因此,实现信用交易首先需要对交易对手的履约意愿和能力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之上为信用工具定价,这一过程依赖于信用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分析,催生了征信、评级等信用行业。我国信用产业起步较晚,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金融市场颇为初级且主要发挥财政功能而非资本功能,因此不需要信用中介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征信、评级等信用行业开始出现。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全国性评级机构。2003年,上海、北京等地率先启动区域社会征信业发展试点,一批地方性征信机构开始设立。
  经济与金融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促进了信用产品的使用。信用产业的发展史与金融危机交织在一起。1837年,美国发生的金融风暴使得美国各州政府债券违约事件频频发生,加之19世纪下半叶南北战争结束,以及“西进运动”下巨大的铁路融资需求,使得铁路证券成为华尔街主要的投资品种之一,债券投资者开始对与债券违约的信息收集及分析产生强烈需求,催生了标普及穆迪公司的设立。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及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时期,低信用评级的企业大量破产而高信用评级企业表现坚韧,促使各州政府着力支持民间征信机构的发展,信用评级产品也逐渐应用于金融监管。随着20世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开启和演进,控制与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不断高涨,信用衍生品等信用管理工具快速发展,但也为此后发生的2008年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可以说,经济与金融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使得金融市场逐渐意识到信用产业的重要性,信用产品的应用也愈加深入与广泛。
  金融产品与服务下沉使得信用产业需求日益增强。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参与金融市场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信用工具的使用更加频繁,金融服务更为下沉,这使得信用交易主体的资质差别也随之不断扩大。同时,金融工具的运用不仅更加常见,而且工具创新日益复杂多元,甄别信用信息的需求广泛而强烈。以征信产品及服务为例,截至2022年8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征信系统已接入金融机构4081家,收录11.5亿自然人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接入金融机构3811家,收录9874.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基本覆盖各类正规放贷机构。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和大量小微企业尚未从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信用信息层面所覆盖的人群和企业依然有限。随着越来越多个人和企业进入金融市场,信用产业所面临的需求规模将不断扩大。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市场的逐步融合,以往不具有金融与财务属性的行为类、社交类以及流通类信息也逐渐被纳入信用信息的范围,推动信用产业不断适应新的技术条件与新的市场需求。
  二、信用产业发展服务于金融市场
  信用产业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信用产业具有重要的金融功能,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首先,降低了信用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推动信用交易顺利达成。其中,征信能够帮助交易双方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授信方对融资需求方的调查成本,降低应收账款等管理成本和信用违约成本。评级产品通过向市场参与者揭示信息盲区、提供信用风险信息,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搜寻成本与定价成本。证券发行人也因信用评级在发行定价中得到公平对待,并能在拓展融资渠道、稳定融资来源、提高发行效率和树立良好信用形象等方面获得多重利好。其次,信用产品与服务具有揭示信用风险、降低风险损失的重要功能。国际金融公司经过研究发现,银行充分利用外部信用信息可以大幅降低违约率,其中,大型银行违约率可以下降41%,小型银行违约率可以下降79%。此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及金融工具在金融危机之时相对稳健,也能反应出信用产品具有揭示信用风险的重要功能,其中,信用评级被视作是债券市场的看门人。最后,信用产品及服务还具有辅助风险定价的功能,无风险利率是各类金融工具的定价基础,信用产业能提供关于信用风险的增量信息,是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考,也是实现金融交易的基础之一。
  信用产品与服务对于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信用产品及信用服务的供需过程加强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提醒市场主体时刻保持履约意识并维持自身信誉,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自身建设的征信系统动态沉淀大量的基础信用信息,也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金融市场基本状况。此外,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还被广泛用于金融监管。比如,信用评级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部分债券发行、投资及交易过程需要参照信用等级予以认定相关许可条件。但是,金融市场易受预期影响而出现波动,信用信息的透明化,以及信用产品深度内嵌于金融监管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顺周期性”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过程中,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在短期内集中下调希腊等国的主权信用评级,被视作危机扩大的诱导性因素。因此,在2008年次贷危机以及2009年欧债危机之后,美国及欧盟的金融监管部门开始逐渐降低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评级依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自2020年起也推动取消强制评级等措施以降低评级依赖,引导评级行业回归投资者服务本源。
  信用科技对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技术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逐渐被放大,产生了新的金融价值。现代科技与信用产业的结合日益紧密,信用产品的应用场景深化,也同样有助于促进金融交易的持续扩大与普惠金融的落地。从我国信用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从最初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大型银行建立一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加以模型化利用,到当前信用产业各个产业链条都在加大信用科技布局,信用科技在信息沉淀、信息分析、模型开发以及征信领域应用已经相对广泛,信用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未来,信用科技应将在大数据征信、智能评级、应收账款交易、供应链金融,以及金融服务普惠化等领域持续发挥作用,为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引导与支撑。
  三、我国信用产业的发展仍存诸多短板
  信用产业市场规模与金融市场规模不尽匹配。截至2021年末,我国股票市场市值与债券市场余额分别达到92万亿元和130万亿元,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但与金融市场规模相比,我国信用产业市场规模依然偏小。其中,我国商业化的个人征信行业刚刚起步,目前仅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征信机构获得牌照,实际业务量相较央行征信系统或依然偏小。从企业征信来看,我国企业征信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40%左右。从评级行业来看,截至2021年末,可开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有15家,其中主要的11家机构营业收入总计约为30亿元,平均每家机构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信用增进市场发展也较为缓慢,当前中国交易商协会共登记了23家增信担保类机构会员,其中仅有7家为信用增进类型公司,信用增进服务机构较少,导致资本市场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增进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此外,信用担保以及信用衍生品等信用行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服务机构较少、产品数量不足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产业市场规模较小,与庞大的金融资产规模与金融市场规模并不匹配。
  信用产品与服务尚不能充分匹配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从征信行业看,行业整体发育尚不充分,个人征信市场发展刚刚起步,企业征信机构多而不强,使得征信行业产品和服务同质化问题突出,新业态、新形势下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此外,征信行业普遍存在对中小微主体覆盖不足的问题,导致征信服务普惠性有限。从评级行业来看,伴随债券市场进入违约常态化阶段,以及投资者结构愈加多元化、市场化、国际化,我国的评级机构需要在各个方面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只有更加强大有效的评级体系才能支撑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实现对资本市场信用风险的有效识别、定价与防控。信用增进行业市场规模小,难以完全满足债券市场发行人的增信需求,部分机构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信用水平不足,以及尚未取得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商等各类资质的原因,导致其难以充分开展信用增信业务。信用管理行业则面临着发展滞后、中小微企业供给不足、产品创新性有限等多方面问题,信用管理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整体看来,我国信用产业发展尚不充分,部分领域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足,难以充分满足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信用产业的上述短板也可能成为未来金融市场升级的制约因素。
  数据要素的使用、交易与价值实现机制仍需探索。数据作为一种无形要素,与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信用具有虚拟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非均质性等特征,使得数据要素的权属确定、定价与交易机制更具特殊性,这些看起来相对理论化或者属于法制范畴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将会对信用产业发展带来间接却深刻的影响。其一,数据权责不清影响信用秩序稳定,一方面可能引发信用信息泄露、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严重问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数据“霸权”,催生数据垄断,无法发挥信用数据价值。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已对数据要素使用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从庞大的数据规模以及多样化的应用领域来看,如何平衡促进信用数据流通使用与数据安全合规仍需进一步探索。其二,数据流通和交易机制建设处在初级阶段。信用数据具有异质性、边际成本递减等特性,其价值也与使用场景、数据流动性相关,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我国信用行业尚未明确信用数据的价值评估与定价机制,数据的价值测度体系仍需健全。此外,我国信用产业的部分领域市场化程度不足、发展不充分,导致信用数据交易的商业模式较为单一,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有限,信用数据活力的提高还有较大潜力。
  相比“引进来”,“走出去”的力度不足。邓白氏等国际知名信用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进入中国市场,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加大,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中的标普、惠誉先后在我国设立独资评级公司并获准开展评级业务。相比之下,我国信用机构“走出去”的步伐依旧缓慢。虽然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份额较大的几家机构陆续发布了各自的主权评级全球序列,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作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但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仍有待提高。以中资美元债为例,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统计,2021年,有债项评级的中资美元债共526只,94%的债券采用穆迪、惠誉和标普的评级结果,中资评级结果占比不足一成。我国征信行业的对外开放以跨境征信为主,2021年,“信用上合”跨境征信服务平台、“中国—东盟”跨境征信服务平台相继发布,但由于跨境征信业务涉及跨境数据传递,一直进展较慢。而除信用评级、征信以外的其他信用行业,受制于发展阶段与市场化程度不足,对外开放水平更加有限。
  四、建言我国信用产业发展
  促进信用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产业的承载与主体,相比邓白氏等征信机构以及穆迪等评级机构,我国市场化信用机构还没有一家能够称得上“参天大树”,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需要政策的引导以及自身经营能力的提高。从企业自身来看,信用机构应强化技术与人员投入,提高信用产品与服务质量,不断拓展创新服务模式。从产业政策来看,应以优化产业生态为核心,以扶持本土信用机构发展为重心,不断促进我国信用产业机构良性发展。
  鼓励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应用与创新。随着潜在经济增速平台的下移,特别是新冠疫情冲击之下的宏观经济不稳,以及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资源配置调整,我国的金融市场或将经历转型期,信用产品与服务的作用或将进一步凸显。信用服务行业应保持敏锐,结合科技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生态创新等新特征,持续创新风险评估工具,完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发挥信用产品在各个领域对于风险识别及防范的作用。金融监管政策应引导与支持信用创新产品的使用,提升信用产品的公共价值。此外,推动信用增进、信用衍生品、信用担保等业务和产品创新,强化信用服务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增信与风险缓释功能,也有助于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融资。
  完善数据要素相关的制度安排。《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与数据要素的采集与使用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与引导,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需要细节上的明确与磨合。一是要厘清信用信息与数据的权属关系。需对各类信用信息设定分级分类标准,明确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原则和界定方法,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并细化具体执行细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明确信用信息与数据采集、加工与应用各环节各领域的适用行为与禁止行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数据滥用。三是探索前瞻性制度设计,避免监管空白。
  积极支持本土信用机构“走出去”。推动跨境征信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并引导海外业务的开展与扩大,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跨境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产品适用面。二是强化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征信、评级产品互认。三是优先推动经验丰富且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本土信用服务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逐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
  (来源: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CMF,作者毛振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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