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信用数据共享,然而当前信用数据大多是掌握在政府部门,共享机制匮乏使得该领域的共建共治进展缓慢。本文在将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发现数据开放能够通过促进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合作、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等机制,为社会信用的合作治理提供“助推剂”。然而,要将该领域的合作治理推向深处,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以及公众的参与等都至关重要。只有各主体积极联动、密切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迈入新阶段。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数据开放;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2)07-0075-09
一、我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该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强调加快推进该体系建设并制定出详细的指导方针。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建立高标准的市场体系。然而,政府很难独自完成这一任务,多主体的互动与合作是建设该体系的必要途径,而铺就这一途径的重要基础则是数据资源。作为预警、裁决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依据,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囿于信用数据资源的缺失,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其他相关主体很难加入到该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进为扭转这一局面提供了重要机遇。在政府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转变的过程中,信用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可以获得更多原始数据,从而与政府携手建设集行政惩戒、市场惩戒及社会惩戒于一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此外,诸如信用服务机构等数据开发者还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开发更多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要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信用、科技、交通、医疗等领域率先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提升数据利用价值。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将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政府部门要加快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到,要全面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的深度利用,释放数据红利,建设数字型政府。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加快数据开放步伐,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同时将数据开放实践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共同推进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一过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可以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形成合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因此,政府从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的转变,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发展。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为何数据开放将更好地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在数据开放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该如何建设?本文致力于回答以上几个问题,进而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
就目前研究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合作治理这一建设路径以及数据开放这一驱动力之间关系密切。然而,现有研究很少将三者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文献很少涉及数据开放对于该体系建设的助力,主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探讨[1]、如何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如何建设惩治机制[3][4],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治理或协同治理路径[5]等内容展开讨论;另一方面,数据开放的相关文献也很少聚焦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具体领域。至于合作治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的文献,侧重于对合作治理路径的探究,很少涉及数据开放这一重要的助力因素。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转变的背景下,聚焦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探究数据开放能够为这一过程提供哪些可能、机遇或发展路径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机遇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它是为解决法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存在、为弥补法律约束不足而设立。实践中存在各主体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合作治理效果不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未能达到应有成效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各方主体间的基础信用数据不能互通有无、及时共享,以及主体间的联动机制不完善。那么,相较于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具备哪些优势,能够为迈向合作治理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何种支持呢?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能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哪些机遇?
合作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转的实现路径,而数据资源共享则是合作治理得以产生的必要保证。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最大限度地为各方主体提供了双向和多向互动的可能。数据开放的前身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数据开放的前提和基础,数据开放是信息公开的发展和延续。[6]技术的发展进步、治理理念的转变、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以及数据开放自身的价值和优势,使得数据开放成为必由之路。但两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使得数据开放在推进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一是目标不同。信息公开关注的是政府层面,更多站在政府的角度,考虑的是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而数据开放关注的是政府和用户两个层面 [7] ,更多是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的是用户需求以及双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二是功能不同。信息公开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再创价值有限,而数据开放在此基础上,还能保障公民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行使。[8]此外,数据开放还可以促进数据的再利用,有助于创造更多的经济、社会及政治价值。三是理念不同。受到管理主义影响,信息公开的定位是监督官员、减少腐败,它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种工具或手段。[9]而数据开放以公众数据需求和参与需求为目标,遵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从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府数据开放的转变,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信息专有、管理主义到共同生产、合作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转型升级的过程。因此,数据开放相较于信息公开来说,将具备更多的优势,它为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能和机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
王锡锌认为,以工具理念为导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并非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而展开,它更多是以解决政府自身需求而展开的,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实用性。[10]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信息需求的不断增加、参与治理的愿望和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合作治理理念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呼之欲出。这就要求政府不仅是公开信息,更要开放原始数据,并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而数据的开放推动了数据资源在各主体间的流动和共享,增进了知识的积累和流动,这也正是社会信用合作治理所需要的。
具体来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对于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是单向的信息流动方式,即政府向社会输出信用信息。而政府数据开放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信息流动方式,政府向社会主体输出原始信用数据,社会主体将数据加工处理后进行分析和利用,以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增进知识的积累和流动。同时,社会主体也可以将挖掘的有价值的信用数据再传输给政府,供政府部门参考和决策使用,这是一种双向的信用信息流动。进一步看,政府将信用数据开放给社会主体,拥有技术挖掘和分析能力的开发者对信用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分析利用,将深度挖掘的有价值信息提供给政府和公众,供政府和公众决策使用。同时,公众也会向开发者反馈使用体验以及向政府提出信用数据需求,这是一个多向的信息互动过程。另外,政府对于信用信息公开强调的是政府单向的信息输出,缺乏社会主体的参与和信息共享,而政府开放原始信用数据强调的是政府和社会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互动和共享,融入了社会主体的参与和表达。
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工具性理念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向以合作治理理念为导向的数据开放的转变成为必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转型,使得民众都能够参与到治理的过程中,激励万众创新,从而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增进公共利益。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为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数据资源流动和共享的新机遇。
(二)更多主体的参与及合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信用天网,它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公信四个方面,包括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等主体的信用信息。而政府无疑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它拥有政府部门、企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的大体量的信用信息。政务信息公开不仅包括公开政府部门自身的机构设置情况、决策过程、政策法规等,以及公开政府部门所掌握的经济数据和统计数据,还包括公开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个领域、各个主体的信用信息,如个人或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11]不过,这虽然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得社会主体能够迅速了解目前社会的信用状况,但由于并非原始数据,社会主体不能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的深入挖掘,各主体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也就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信息公开并不能推动各方主体主动参与,因为它强调的是经过处理的信息的公开,这就使得很多主体望而却步。
而数据开放是对个人或组织的原始行政处罚数据、行政许可数据以及司法裁判数据等的开放,其强调的是未经加工和处理的原始数据的开放,这可以促进数据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得更多的社会主体主动参与进来,推动原始数据的开发,促进主体间的合作与交易,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政府数据开放是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它使得政府主体和社会主体能够共同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通过对原始信用数据的开发挖掘和合作,从而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信用机制,以合作实现更有效的治理格局。另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否则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全方位的信用治理,而“政府+社会”能够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治理格局。那么,数据的开放共享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同时,现阶段政府数据开放步伐逐渐加快,技术的发展、理念的转变、政策的支持,推动数据开放实践的发展,使得迈向合作治理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可能。
(三)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
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有效实现,不仅需要社会信用领域更多数据资源的开放、更多主体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之中,还需要满足各个主体的参与价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和诚信意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公共价值。如是,满足参与主体的价值期望,能够更加激发各方参与主体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率、提升主体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转,从而实现公众利益和公共价值。
在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信息公开没有考虑到企业、公众等参与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追求,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信用合作治理。而数据开放在开放原始数据的同时,更多关注其他参与主体的需求,尽可能保障参与主体价值期望的实现。比如,对于数据开发者而言,数据开放能够满足科研机构的科研需求,他们通过搜集并分析信用大数据为政府部门推进社会信用治理建言献策;能够保障信用服务机构的成本节约需求,他们通过直接开发原始信用数据进行行业信用评估、提供信用产品等,降低了以前搜集和挖掘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数据应用者而言,数据开放能够实现社会公众的参与决策需求、监督需求等,公众通过应用信用产品,可以直接提供反馈意见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因此,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能够满足社会信用合作治理不同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追求,保障各个主体参与价值的有效实现,使得参与主体积极主动投身于社会信用合作治理当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最终实现公众利益和公共价值。同时,数据开放的目的不仅在于开放原始数据资源,更是为了推动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最终实现公共价值。这与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目的一脉相承,故而,数据开放能够为迈向合作治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空间和机遇。
因此,数据开放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具体包括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与合作以及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各地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实践的日益推进和完善,将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只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过程,是各主体合作治理的过程。这就需要数据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去开放共享数据,使得数据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自由流动,以便于数据开发者挖掘和分析数据,生产出有价值的信息并提供给数据消费者。比如,第三方信用管理中介机构根据获得的信用信息记录,分析和评估各个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供给有需要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而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估报告做出有利决策。因此,失信行为严重的个人或组织,一是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如经济处罚;二是会受到各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如交通通行的限制、投标资格的限制等;三是会影响与其他个体或组织的合作;四是会受到其他主体的道德谴责。另外,数据开放者开放社会信用数据记录,数据开发者挖掘分析数据并提供有价值信息,数据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数据开放者和开发者,这个过程是各主体合作治理失信行为的过程,也是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各方主体的需求和价值在参与过程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他们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共价值的实现。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数据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前提和驱动力,合作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实现路径和必然选择,二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共同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三、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社会信用体系策略
治理的艺术在于合作,公民或组织基于合作可以创造出单一个体所无法创造的价值。合作治理能够整合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力量,从而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信任,使得政府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共目标。[12]它的特点主要是集体参与、平等决策、协商共识、互惠、信任,以解决仅靠单一主体而无法解决的公共难题。因此,社会信用问题这一重大公共治理难题,需要依靠共同体合作的力量予以解决,涉及多方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需要以合作治理为导向予以构建。由于传统政府主导地位这一基本国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开始是由强行政力驱动的,[13]否则无法开展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若想完全开展并形成体系,则需要各方主体的协调配合。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职能的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开放实践的发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合作的态势已势不可挡,构建以合作治理为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必然,这能够推进我国信用工程的长效发展,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
在以合作治理为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中,政府一方面是政策引领者、信用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管者,发挥引导示范和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开放者以及协调方,扮演数据搜集发布和协调各方合作的角色。信用服务机构一方面是信用环境的维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发挥监督和提供服务的作用。社会组织一方面是信用环境的监督者,行业的规范者、服务者和协调方,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收集者和管理者,发挥规范和协调行业主体的作用。公众一方面是诚信践行者、信用环境的受益者和监督者,另一方面是数据的提供者和信息的使用者,发挥着监督和意见反馈的作用。
(一)发挥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作用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力、组织力以及示范作用,推动各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文件明确表明政府要发挥引领作用,协调各方主体参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总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政府应该承担制度建设职能、协调沟通职能、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宣传引导职能,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以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在数据建设上,政府应该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放者、数据共享的推进者以及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和推广者。
具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一是政府要出台信用相关的制度政策。目前已经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但在社会信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较为滞后,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指引。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多次提出信用立法建议,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再次提出尽快推进社会信用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规范失信惩戒行为,发挥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的作用。二是政府要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协调沟通各类主体。目前,中央政府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类信用信息都会汇聚在统一信用平台上,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除此之外,还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但一方面仍有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不到位,使得信用信息数据库更新不及时、覆盖面受限;另一方面,各个数据库之间的互通共享不紧密,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依然严重。因此,政府要发挥引领和协调的作用,建立数据共享规则和机制,推动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享,二者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以及推进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三是政府应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部门要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共享以及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良好运行,对于那些上传信用信息不及时、共享不积极的部门,应督促其及时上传并共享信用数据。
在数据建设上,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政府部门之间要进行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包括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级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数据共享与整合,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运行。如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推进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保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关注各个参与主体的价值需求和价值期望,尽可能地开放满足参与主体需求和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资源。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政府应向征信企业或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如开放金融信贷、交通、医疗、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数据等,征信企业因此可以将政府开放的数据与自身搜集的数据进行整合,通过加工处理开发出信用产品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以及政府机构。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政府一方面应向全社会开放信用信息,社会主体可以查看各类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及失信行为记录,以减轻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向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产品服务,包括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二)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能力
《纲要》指出,征信机构应依法搜集、整理和加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以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和信用产品,各行业和地方都应积极配合征信机构,同时,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该文件一是明确了征信系统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信用服务的重要性。另外,“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强信用信息的搜集和整合、培育征信机构。目前,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标志着信用服务机构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总体来看,在系统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发挥联合惩戒、协同各类主体的作用;在数据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应该发挥数据搜集、数据开发利用、共享数据资源的作用。
具体来说,在系统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要协同各类组织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类主体的合作来获得丰富的数据资源,再与政府部门实现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以实现信用天网的全覆盖、确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精准有效。比如,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的开发,将实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这一数据的双向互动对于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活动或信用报告对信用主体进行市场惩戒;另一方面,它通过将自身所拥有的信用信息共享给政府部门,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完善信用信息,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但目前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还比较缓慢、信用服务水平较低,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有限。因此,信用服务机构既要加强自身的信用服务水平,又要积极主动寻求与其他主体的合作。
在数据建设上,信用服务机构最关键的任务就是数据搜集和数据开发。它通过查看政府网站、购买、交换、共享、电话调查等各种数据搜集方式,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互联网企业、信贷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主体那里获得各类信用信息,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加工处理,开发出信用咨询、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各种信用产品,并将其提供给企业、个人以及政府部门使用,推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再利用以及数据增值。而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搜集工作与金融信息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部门信息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平台的融合,可以形成信用天网,并实现行政惩戒、市场惩戒以及社会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发挥。其中,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搜集联通了政府和社会,将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有机融合,有助于构造全面的信用信息网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信用数据基础。同时,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开发工作能够为企业、政府以及个人提供数据增值服务,使得搜集到的信用信息发挥更大的价值,也使得各类组织更注重自身的信用建设,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上一层楼。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和引导作用
《纲要》指出,行业协会要积极进行诚信宣传并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在系统建设上,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行业监督职能、宣传培训职能以及协调沟通职能,一方面宣传引导各成员诚信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积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协助政府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在数据建设上,行业协会应该扮演行业信用数据的收集者和发布者、行业数据共享的推动者以及行业信用评估者的角色。
而无论是在系统建设上还是数据建设上,行业协会的关键作用主要在于收集行业内部各成员的信用信息、评估和规范各成员的信用行为,同时,它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各企业成员诚信守法,推动企业的信用管理建设,协助政府监督管理各企业成员的信用行为。具体来看,它应该将搜集到的各成员的信用信息整理汇总并加工处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发布企业成员的红黑名单,评估各企业成员的信用行为并进行信用评价和划分信用等级,以规范和监督各成员的信用行为。而各成员的信用行为的规范、各行业信用自律的加强,无疑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行业协会还应该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连接共享、互通有无,这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基础,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铺开。
(四)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和参与意识
《纲要》指出,要培养公众的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个体的道德自律和诚信意识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的关键。同时,无数个体的信用信息的整合也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庞大的数据基础。
具体来看,在系统建设上,一方面,公众要诚信守法、加强自身道德自律。全社会成员信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整体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诚信基础。另一方面,公众要行使公民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公民要提高自身的参与意识,积极监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在数据建设上,公众是数据的提供者、信息的使用者以及意见反馈者。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个体和组织的信用信息所构成的庞大数据体系,其中,公民的个体信用信息占据了较大部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将搜集到的公众个人信用信息整理汇总、共享,形成信用天网以规范个体的信用行为。另外,公众应提高自身的参与意识,在使用信用产品的同时,也应积极反馈产品使用结果。也就是说,公众通过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或信用产品,可以获得自身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评价,同时他们可以将服务或产品的使用结果反馈给政府部门或信用服务机构,以督促其更好地提供服务和产品。
四、结论与讨论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各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自主性、互惠以及信任。只有各方都保持充分自主性、相互之间有资源需求依赖、并具备一定初始信任,围绕社会信用问题和体系的共治共建进程才能真正开启。信息公开时代,政府对于原始数据开放的范围有限,社会主体拿不到想要的数据,双方互惠和信任的基础薄弱,开展合作的自主性也相当有限,而这一局面有望在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进过程中得以改观。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参与到市场配置中,各地开始不断加大数据开放力度以及推进数据资源得以利用并再创价值。在政府信息公开向政府数据开放转变的制度背景和实践背景下,更多的数据资源实现流动和共享,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可以参与其中,更多的需求和价值得以实现,多方主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其中,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导者,承担政策引领、协调多方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放者以及数据应用者等多种角色;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应发挥提供信用服务、评价信用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收集者、数据开发者、信息发布者等多种角色;行业协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承担行业引领、监督引导企业成员的作用,并扮演行业数据收集者、发布者和监督者等多种角色;公众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者,承担监督各个主体的作用,并扮演数据提供者、数据应用者和反馈者等多种角色。各个主体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开始是政府主导形成的,在建设初期需要强制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数据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各主体参与意识的增强,更多的力量希望参与并能够参与建设之中,政府的任务转变为引导、引领、促进多方合作,由此形成合作治理导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外,在合作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个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防止由于用户隐私泄露而产生的数据提供和共享的抵触心理和行为。[14]同时,政府要区分可以完全开放的数据资源和不可完全开放的数据资源,即开放给全体公众的数据和提供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以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风险和市场风险。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基础理论研究——交易价值理论的构建”(201903185)。
[作者简介] 门钰璐,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严宏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丛虎(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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