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参与起草的一项地方标准《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正式发布了。有些说法引起同业者的关注,如“以诚信合规为基础,构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信用监管充分挖掘监管过程中的信用逻辑,同时信用监管也不单是基于信用信息的监管,而是对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信用关系的调整”,“监管配合度”等。今天上午参与一项评审时,也有人提到,对此,就监管的“信用逻辑”,谈下一管之见,以资交流。
现在新技术新概念很丰富,与信用有没有关系?有什么关系?有时候是比较迷惑的。例如,信用的基础是信息是数据,但是不是信息的处理、数据挖掘的工作都是信用工作呢?这肯定不是,以“方式”的相似得出“目的”的相近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所谓信用逻辑指的就是相关做法到底是围绕什么“信用问题”?例如,放贷的信用逻辑,是围绕对方“还不还钱”展开的,考量的是“还款风险”。模型也好,指标也罢,相关的信息都是在努力揭示这种“可能性”。
那么监管领域的信用逻辑是什么呢?
肯定不是在说还不还钱的事,这事不由监管部门操心,也不应该它们操心,监管的核心是“执法”,也就是说“违不违法”是监管要解决的问题,只要不违法,说破天也与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从维稳或者服务角度可能有些关联)。而信用监管目前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信用方式或者工具提升监管效能,如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从而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又如失信约束,通过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措施,进一步形成威慑力等等;一是通过拓宽数据来源,健全信用模型,更好的揭示监管对象的信用风险,形成信用监测和信用预警,弥补传统监管的不足。这些没有说清楚监管的信用逻辑。
到底有没有一个与信贷领域“还不还钱”相对应的信用逻辑?这其实决定了信用监管的路到底能走多远。
监管从内容上可简单拆解为“检查”和“处置”,大量监管工作是“检查”,理论上没有发现问题的“检查”就是无效的,而“处置”则不同,违法就该处置,没有违法就不得处置,不存在“减少”“增加”的问题。再有,守法与执法是相统一的,违法不违法,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监管的最终目的也是希望主体自觉守法。
在《劳动用工信用监管指引》中强调了“诚信合规”,提出“监管配合度”,意思是说企业主动遵守规则,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在检查时积极配合,从自查自纠,预防问题到出现问题积极整改等,从而构建起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信任关系”。因此,我们认为监管领域的信用逻辑是“诚信合规”,考量的是“诚信合规意愿和能力”。
“信用好的少查,信用不好的多查”中的“信用好”说的就是“诚信合规意识和能力强”,在检查过程中表现为“监管配合度高”,例如,通过自查就实现了监管检查相同的效果,那么当然可以减少检查。反之,“诚信合规意识和能力不强”,不履行主体责任,不自查或者自查效果差,当然监管部门就必须加强检查。
可见,“信用好的少查,信用不好的多查”并不是对信用的激励,是有其内在信用逻辑的,而信用监管不是基于信用信息的监管,也不简单是信用方式或者工具的使用。如何揭示“诚信合规”,设置先关指标、模型来揭示它,就成了推动信用监管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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