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服从、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的程度。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法律信仰、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实践证明,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通过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突出表现为司法组织体系日趋合理、司法机制逐步健全、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法官素质不断提高。但司法公信力建设依然面对一些难啃的“硬骨头”,其中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体系尚不成熟完备。科学构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指标体系,客观、全面地衡量司法公信力建设水平,有利于司法机关了解、掌握、分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并以此为“指挥棒”,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质效,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要素,是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前提。只有找准抓手、回应关切,突出关键环节,才能确保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产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及信服的能力。
从外在表现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认知关系。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权、为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取得公众普遍的信任,体现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发自内心地认可、尊重和服从,促使司法权良性运行,实现法律权威。
从内在要素看,司法公信力包含多重内容:一是主体要素,即司法人员(司法主体)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所具有的正确判断力和对外界干扰所具有的拒斥力。二是政策要素,指那些能够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政策性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开力度,行政、立法、监督及社会组织系统的支持力度等。三是制度要素,指那些能够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制度性安排,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是科技要素。现代科技对司法活动的辅助力和支撑力正与日俱增,司法的科技化不仅实现了司法理性与科技理性的深度融合,而且还有效推进了司法的公开化、提升了司法的效率,并促进了“看得见的正义”的实现,从而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据此,可以从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着手设计指标,形成一个重点突出又涵盖广泛的评估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内容应尽可能全面覆盖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要素,同时又不面面俱到地列出过细的指标,尽可能简约明晰,提升可操作性。
兼顾群众主观感受和司法职业化特点,构建逻辑清晰的评估体系。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司法的主观感受,对司法的评估不可避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一味强调主观性是不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要求的。司法工作具有一些客观指标和考量,司法权在权力配置、权力运作、具体活动上具有其自身规律。其中,司法规律体现的专业性、消极性、中立性与其他公权力机关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在进行行为评估时,应予以充分尊重。确定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指标,需要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注意深入挖掘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征,立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精神,既要有体现广大民众感受的主观性指标,也要有体现司法专业化的客观性指标,尽量将主观性、随意性强的判断标准,转化为客观且具备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二是与时俱进,不仅要反映新时代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定位,还要对司法机关的阶段性、年度性重点工作予以呼应。三是要素与要素之间应当具有常理上的逻辑关系,不紊乱、不遗漏、不重叠,通过实践建立起一个有效、全面、可信、灵活的评估体系。
构建科学全面的测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管用。确定了评价指标,由谁开展评估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评估主体上,既要由被评估的法院提供客观数据,又要由外界对法院进行评估;既要有民众参与,又要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在具体操作层面,从实践上看,第三方机构已经成为目前最具有操作性和依赖性的评估主体之一,许多地方的法学院、科研机构、法律服务单位、律师事务所、非政府法律智库及民间评估组织等都积极担起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当然,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权威机构的主持下开展评估工作,两者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而且界限清晰,前者负责实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后者负责体系设计、组织协调和评估报告审核。此外,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评价机构应对调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并撰写综合研究报告,详细分析各项评价结果的具体指向性意义,梳理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将测评指标及数据排名合理纳入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评价体系之中,将其作为司法机关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参考,发挥好在促进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和司法队伍素质提升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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