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文明 助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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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枫桥经验”与时偕行,历久弥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群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和中国之治的一张名片。为此,《中国审判》特邀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安庆师范大学等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枫桥经验”与审判工作现代化各抒己见,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激发对“枫桥经验”深层次多角度的思考,以更高的站位、更实的落点,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法院走深走实,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理论智慧。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文明

  助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了“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即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相应地,社会信用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时代使命,就是全面系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准确把握其鲜明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中国特色,传承中华文化,弘扬诚信美德,发展中国特色新型“和合共生”社会信用文明,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信用的本质是信任,缺乏信任极易引发社会冲突,进而形成矛盾风险源头。原始社会建立了主要基于“血缘关系”的信任关系;进入农业社会,人们借助血缘与亲缘的“熟人关系”,实现信息不对称的消减;发展到工业社会,更多运用“法律制度”的惩戒效力化解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而从“人际信任”跨越到“制度信任”;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的流动性显著提高、不确定性大幅提升、不对称性不断加剧,互信机制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数字信任”迅速崛起,以信息披露和运用为核心特征的信用治理效能凸显。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信用治理的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重要体现,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纽带,是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重要抓手。

  20世纪60年代初在浙江农村由基层干部群众首创的“枫桥经验”,从“处理阶级矛盾”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样板经验,发展为“加强社会管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范,再提升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基层治理现代化新实践,实现了系统性升级、历史性跨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把准其“数字经济的时代特色”,深入挖掘信用治理效能,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崭新机遇,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供全新动能。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是预防化解矛盾风险的根本出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预防化解矛盾风险的重要抓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这是预防化解矛盾风险的基石。

  中国特色的“枫桥经验”增效信用治理

  “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植社会主义文化的原创治理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有力抓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把准其“中国特色”,科学界定“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内涵,系统构建新型“和合共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理论,这是夯实社会信用文明根基预防化解矛盾风险的动力源泉。

  (一)科学界定“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内涵

  中西方国情不同决定了信用体系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领域主要问题不同,西方信用主要围绕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展开,主要任务是防范信用过度投放和规避信用交易风险。中国社会信用已经完美超越了西方市场信用的单一内涵,也创新性地发展了中国道德准则的传统意蕴,是以诚信为基础、以信誉为载体、体现信任本质,集经济上的信用资本、道德上的诚实守信、法律上的信用权益三位一体的系统概念。不同于西方“各自为政”的信用发展理念,我国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46个部委和单位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我国既传承了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金融)信用制度,也构建了现代化经济条件下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各领域的广义信用机制;我国在培育发展以信用风险管理为基本职能的现代信用服务业的同时,全面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二)系统构建新型“和合共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理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社会信用理念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信用治理手段为抓手,以信用承诺等信用制度为保障,形成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规范信用行为和信用关系的制度体系,发挥信用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兼具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构建新型“和合共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理论,旨在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其中,“和”表示“相异相补,相辅相成”;“合”表示“协调统一,和谐共进”;“和合”意喻“互联、互通、互惠、互信”,即以信息平台互联为依托、以信用信息互通为手段、以信用主体互惠为动力、以社会成员互信为目标,以“万物互联”促进“万物互信”,以“万物互信”赋能“万物互联”。另外,“共生”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互动机制;“共治”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的协作化,要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共享”强调社会信任共同体的价值指向,是指多元信用主体共同享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

  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大领域之一。司法公信力的获得,是客观上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与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主观感知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把准其“实践特色”,回归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心使命、把握“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质、明确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定位,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

  (一)回归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心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践中,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成为历史,当事人诉权保障更加充分。

  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枫桥经验”的基本做法是坚持矛盾纠纷不上交。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的审判机关,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启动诉讼程序的总开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回归,找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心使命;就是要领悟,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更不宜成为第一手段。

  (二)把握“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精神,201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时代提升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和服务群众能力作出体系化设计,进行全局性部署,创造性提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推动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职能从传统的开庭审判向纠纷源头和解纷前端延伸,有利于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立足基层、就地化解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也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更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明确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既是司法便民的新举措,也是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新途径。2009年,首个试点单位北京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2022年,12368诉讼服务热线在全国四级法院全面运行,在更好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彰显了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优势。

  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依靠和发动群众,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广大群众参与的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的民主实践活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明确,服务边界的确立是实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目标的先决条件,这也是出现认知与实践偏差最多的领域之一;就是要明确,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实现从“法院单打独斗”向“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深刻转变,避免“服务泛化”导致的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和群众“不堪诉累”的“两难”窘境。

  〔该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研究”(项目号:21ZDA109)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审判》2023年第20/21期

  作者:赵秋雁(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党委书记兼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人民法院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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