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共提出8个方面31条具体举措,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创造税收、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要素获取不公平、政策不确定性大、政务不诚信和拖欠账款等问题,亟需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政务诚信评价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影响
政务诚信评价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支持民营经济的关键在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意见》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信用自律。政务诚信评价作为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的评价手段和方式,对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将带动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
政务诚信评价是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的着力方向。《意见》提出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通知》提出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等举措,明确了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政府在履行合同、支付账款等方面的诚信水平是政务诚信评价中的重要方面,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考核和奖惩的依据,对存在违约失信的政府部门进行问责和失信惩戒,将促使政府部门重视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减少拖欠账款行为的发生。
政务诚信评价为用好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提供有力抓手。《通知》指出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通过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机制,为民营企业打下“强心针”。
政务诚信评价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意见》提出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政务诚信评价反映了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和方式,能够有效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减少不合理的干预和歧视性待遇,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政务诚信评价将倒逼政府部门提高履职能力和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政务服务,破解民企“办事难”,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政务诚信评价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振发展信心赋能。《意见》提出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政务诚信评价有助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使政府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公共资源,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民营企业家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提振民营企业信心,鼓励更多人投身民营经济,促进创业就业,形成亲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
以政务诚信评价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是贯彻国家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又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有江苏、广东、四川等地开展了政务诚信评价,评价指标更加注重考查政府诚信履约和失信记录情况,《条例》也对政务诚信建设路径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指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并将政府诚信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符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依据评价标准采用“线上+线下”多形式进行评价,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诚信机制保障。
同时,要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依托本级信用网站结合大数据手段,注重政务失信行为日常监测,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测中发现的政务失信问题和潜在风险事件,不断健全政府失信惩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政务诚信评价的结果运用也非常重要。《通知》指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在更多领域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将有利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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