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涉及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在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方面明确,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更进一步强调了纳税信用的重要性,通过对纳税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有序、诚信的税收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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