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 涉及信用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源点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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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拟废止规章1件,修改规章23件,并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对罚款事项设定和实施提出要求。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结合罚款事项清理,对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启动规章一揽子废止和修改工作。2024年5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法规司在充分征求总局各司局意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初稿)》。2024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大中小企业代表、协(学)会代表、律师代表参会,听取对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罚款事项及不平等对待企业事项的意见建议。针对反馈意见,法规司会同总局相关司局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信用”相关的内容有:
  十五、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十六、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作出修改
  (四)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八、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第五条中的“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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