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求意见:这几种预付式消费的霸王条款无效 鼓励诚实守信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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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近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法官介绍,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融资成本,促进投资,又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转移到提供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上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当事人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区分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有利和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引导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我省持续优化预付式消费监管方式,在宜宾,建立川渝地区首个预付卡消费服务平台,以预付式消费业务和数据的全流程监管为核心,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预付消费”事前资质审查,发卡报备、事中全过程记录并可信存证、事后维权的监管闭环。引入银行实现资金存管,有效防范预付费用的损失风险,并通过平台的“赋码”机制,根据商户在监管平台上的等级设置不同的颜色,让消费者直观地了解商家预付式消费的经营情况,实现“信用监管”,助力营造消费透明、公开、安全的预付式消费环境。在德阳,多部门联合在绵竹县试点“预付式监管”平台,多方共同参与,让消费处于全流程监管中。我省还结合信用消费发展趋势,积极推行校外培训行业“先学后付”支付模式。成都市探索微信支付分功能在教培行业的新应用场景,微信支付分满600分以上的家长在管理平台报名培训课程时,可免费开启“先学后付”模式,培训机构先提供培训服务,服务结束后,家长再结算支付培训费用。“先学后付”为学生和家长们提供了上课放心、缴费安心的购课新模式,规范课程学习与反馈链路,避免校外培训预付费风险,有效保障了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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