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信用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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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对信用工作进行了明确。在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方面,指出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要分类处置问题隐患。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也将进一步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监测模型,提高监测预警的精准度。探索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完善并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养老服务合同网签,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积极对接保险机构,引导其开发“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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