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支持预付式消费维权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经济日报

分享到

  不久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义务。
  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预先收取费用,通过预付卡这种信用媒介,实现跨时间、跨空间商品或服务交换的一种消费模式。因其具有锁定顾客、融通资金、方便消费等价值而备受经营者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于健身、餐饮、美容、教育等行业中,涉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人数众多。近些年,不少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企业出现倒闭、转让、歇业等情况,各地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数量不少。就预付式消费的特点而言,不仅需要强化经营者义务,更需要外部的监管。
  如何把握监管的尺度,直接关系到消费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消费市场的监管,应顺应其发展特点,优化监管方式。预付式消费的金融性质,归根结底是信用、杠杆和风险,只有加强信用监管,持续监测经营者履约能力,才能控制预付式消费杠杆以及相关风险。基于此,信用监管可从多个层面施策。
  事前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准入的信用防范。信用防范措施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承诺和失信禁入两个方面,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可增加诚信经营的信用承诺内容,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在进入市场前给经营者加上一个“紧箍咒”。如果经营者违反信用承诺,发生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可以对企业法人、董事、监事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建立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让严重扰乱预付式消费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因为失信行为处处受限。
  事中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运行的信用监测。各地政府可以依托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平台,要求经营者定期上传已签订的消费合同、预收资金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化处理,设置经营者信用风险预警等级,综合研判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及时作出信用风险预警。
  事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风险的信用处罚。动态管理是预付式消费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不守信的经营者实施处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另一方面有利于震慑新的经营者。对于严重失信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及时送达“预付式消费失信告知书”,列明对应的惩戒措施,责令退回预收费用,将其列入市场“黑名单”。失信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还预收费和缴纳罚款,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马宇飞)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