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提到,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审定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指导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类型为准,自行政处罚作出时间起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开展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明确评定内容、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以此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共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A、B类的经营主体,应对其采取包容审慎监管,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坚持做到“无事不扰”;对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C、D类的经营主体,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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