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以信用承诺实践创新护航首都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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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特色亮点:
  创新将信用承诺应用于行政执法实践;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承诺闭环与责任落实闭环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积极探索信用承诺在执法监管领域创新应用,有效助力首都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突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机制保障
  总队紧紧围绕“信用承诺提升监管效能”这一主题,明确提出“坚持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统一、依法行政与包容审慎相统一、企业有感与风险可控相统一”的工作原则,着力强化信用承诺制度机制保障。先后组织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知名学者专家论证会、中央和市属有关部门研讨会、市区两级执法骨干交流会20余场,采集意见建议4类100余条。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有效保证了信用承诺创新应用政策依据充足、法理支持充分、条目内容充实、实践操作可行、社会广泛认同。
  二、突出闭环管理,健全承诺践诺体系
  依托《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总队对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完善“风险+信用”评分体系,根据评分情况将全市3万余家文化市场主体区分为红、黄、蓝、绿四色等级。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行“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着力健全“两个闭环”。
  一是强化责任闭环。对于绿色市场经营主体,适用“自我声明”监管模式,建立合法经营承诺机制,除专项执法任务、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主动执法检查。对于蓝色市场经营主体,适用“电子函询”检查模式,企业根据“电子函询”清单开展自查并通过线上反馈。以绿色、蓝色市场主体为承诺主体,分别建立“电子函询”“自我声明”履责树状图。对于按照要求提供合法经营声明材料的,则进入“双随机”抽查环节,按照最低比例进行抽查,如果抽查结果存在不实承诺行为,则进行降级处理。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经营声明材料的,直接进行降级处理。以蓝色市场主体为例,如因未履责降为黄色市场主体,“双随机”检查比例将从10%提升为40%,并在网上进行公示,进一步打牢承诺践诺责任闭环。
  二是完善流程闭环。建立事前指导预警、事中清单管理、事后问题纠错承诺体系。其中,指导预警承诺制,主要结合总队出台的《关于重大时间节点文化市场意识形态安全管控工作方案》等文件,围绕文化市场4类13项风险点开展分析研判、隐患排查、承诺声明;清单管理承诺制,重点指导市场主体对照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网络、版权、旅游、文物等执法领域71项检查单内容,开展自查并承诺声明;问题纠错承诺制,承诺主体为触发《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市场主体,对未来杜绝该类违法事项进行承诺声明。
  三、突出配套完善,狠抓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信息化支撑。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规范监管、协同监管四大模块为基础,以文化经营主体台账数据库为支撑,以远程指挥系统、移动执法终端为辅助的文化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高效实现执法功能汇聚整合,非现场执法检查量同比提升27.76%,主动检查发现问题率提升3.2倍。充分利用首都之窗、“京通”等现有企业法人办事平台,实现“行政处罚记录查询”“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网上“一站式”办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化数据共享,实现“风险+信用”评级接入“信用中国”“北京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等平台。着力打造北京市文化执法信息化工作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分级分类监管功能升级项目,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正式投入使用。
  二是加强专业化培训。将信用承诺制纳入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普训+专训+特训”培训计划。利用法制日、法制周学习,开展“电子函询+自我声明”“红黄蓝绿”四色分级分类监管、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专题交流会,深化执法人员对于信用承诺创新应用的理解把握,增强政策执行落地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三是加强精准化宣传。《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文件出台后,总队第一时间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千龙网、新京报等媒体刊发相关报道80余篇,引发文化市场高度关注。我们制作发布了专题普法动漫《这些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首都之窗网站与多家新媒体平台展示,总点击量突破120万次。依托市场调研、执法检查、普法宣传等契机,组织执法骨干现场宣讲、答疑解惑。围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应用等问题,召开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3场,组织“点单式”培训20余场,有效回应关切、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广泛好评。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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