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迎来重大修订 有效规范医药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5/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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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主要是对于信用评价的档次、依据等做出了调整。
  《通知》提出拓展案源信息,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同时,简化失信等级,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
  《通知》还提出,采取梯次式外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此外,进一步完善失信行为的纠正措施,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
  本次信用评价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提高医药企业失信成本,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引导医药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有效规范医药市场秩序,对促进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利益和生命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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