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等“四方责任”,明确学校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
《意见》提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应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和“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餐费监管,保证饭菜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实施“明厨亮灶”,对食堂关键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在学生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每个食堂陪、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质同价陪、学生集中用餐时段全程陪”的陪餐制度。鼓励学校配备快检设备,对食材质量进行筛查自检。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评价考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各级政府要推进包保制度,组织市、县、乡级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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