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正式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三方面提出21条举措,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减少对中小企业资金挤占和账款拖欠,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其中,“信用”成为规范供应链金融管理的要素之一。
《通知》提出,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同时,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严禁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出,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同时,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与自律规则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此外,《通知》还提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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