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提示来了 这些领域要避坑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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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发布2023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上半年,省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1458件;解决30324件,投诉解决率96.4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28.71万元。其中,消费者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4.11万元。全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接受消费者咨询4.58万人次。分析报告还对投诉特点及热点进行了分析,涉及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网络直播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宣传营销套路多、农村消费环境建设6类。
  食品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
  上半年食品类投诉量达4288件,位居商品类投诉量榜首。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销售过期、变质、腐败、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食品,经营者以次充好、捆绑搭售食品,以及部分经营者存在缺斤少两、低标高结等问题。
  省消委会提醒:守护食品安全是一个长久的课题,当前高温季节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发多发期,需要继续加强风险排查,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者诚信教育,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扼杀问题苗头。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
  教育培训社会关注度高
  与去年同期相比,教育培训服务投诉呈上升趋势,四川贝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暂停营业、成都美吉姆早教机构深陷闭店风波,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退还钱款,出现不少群体性投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退费难、虚假宣传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选择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要查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家长们为孩子选择培训课程时,可通过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家长端“彩虹钥匙”APP查询授课老师公示情况,并通过“彩虹钥匙”APP购课、销课,勿向培训机构和个人账户直接缴纳培训费,以防造成经济损失。购课时,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收费金额、退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
  网络直播虚假宣传问题凸显
  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以其非凡的活力、速度和直观的优势迅速形成了独特的实时新媒体链,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直播观众和潜在消费者,但部分直播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引发消费投诉不断,典型表现多为低价引流,套娃式收费。直播商家以主打低价的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开店、带货课程等,消费者在支付第一笔费用后,往往陷入层层收费套路被不断骗取钱财。
  省消委会提醒: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切实地承担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同时请广大消费者注意,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低价开网店、轻松赚快钱之类的宣传。这些宣传承诺往往只是不法商家诱人入套的话术,背后暗藏风险。同时,签订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承诺效果及违约责任等。面对升级套餐和增值服务的诱惑,要思考分析、冷静判断,避免掉入骗钱的连环套。此外,不要在平台之外,通过私人微信或是第三方联系方式进行交易,不要轻易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中止交易,第一时间止损。
  预付式消费纠纷依旧高发
  预付式消费主要发生在教育培训、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中,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商家跑路,消费者维权难;二是霸王条款频现,消费者退款难;三是商家承诺不兑现,消费者取证难;四是商家变更约定事项,消费者解约难。
  省消委会提醒: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诸多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经营者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信息,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办卡金额按需适量,谨慎选择一次性充值金额过多、服务期限过长的预付式消费。要细化约定服务内容。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不能用口头约定代替合同。要妥善保留预付凭证。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后,要妥善保存好预付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等证据,发现经营异常,要及时维权。
  宣传营销套路多
  部分商家以免费领产品、虚假承诺效果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大额消费。
  省消委会提醒:面对商家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应当谨慎待之,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谨防不良商家利用“免费送”营销套路高价推销相关产品。选购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是否存在额外收费项目,一定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及时检查标志标识,并保存好相关购买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
  农村消费环境建设仍需加强
  近年来农村消费环境不断改善,但消费市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流动营销难维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农村消费者对问题产品的辨识能力不足、维权知识缺乏,碍于传统乡村的人情世故,不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没有积极主动维权。
  省消委会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章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民购买的农资产品产生的消费纠纷仍是农村消费维权的重点,因经营者分处各地,推动异地维权机制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能快速解决争议,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各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应根据农村居民需求特点,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开展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同时建立健全服务农村基层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提升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省消委会、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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