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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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紧扣“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九寨沟县某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日,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向县综合执法局移送了某五金机电经营部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经阿坝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40顶“普通型(P)180安全帽”,其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工业产品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安全帽,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帽作为不可或缺的劳保用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者的安全有重要保护作用,其质量是否合格关系安全生产中的每一个人。安全帽“不安全”,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安全。该案的查办及时防范了风险隐患,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案例二:茂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干粉灭火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茂县市场监管局向综合执法局移送了某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经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当事人销售的4kgMFZ/ABC4型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主要成分磷酸二氢铵,其含量达不到GB406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工业产品的规定。2024年1月20日,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没收干粉灭火器22具,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灭火器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降低灾害损失极其重要,销售不合格灭火器可能影响灭火效果,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消费者在选购灭火器产品时,应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并索要购买凭证,查询灭火器瓶体上的产品标识、认证标志(3C标志)和合格证,要确认灭火器压力表的指示针处于绿色区域。
  案例三:马尔康市某日杂店经营不合格电压力锅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9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向综合执法局移送了某日杂店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经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压力锅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其横截面积达不到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压力锅,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抽检,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松潘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玉手串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3日,松潘县市场监管局向综合执法局移送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经四川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和田玉墨玉手串,实为“蛇纹石”,非“和田玉墨玉”,判定为A类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4年1月30日,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旅游购物场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乱象起到了警示作用,提升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有效地维护了阿坝州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案例五:红原县某建材销售店经营不合格进水软管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1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在红原县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对某建材销售店销售的进水软管进行检测,其接头式管螺纹精度达不到GB/T23448-2019《卫生洁具软管》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红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有助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经营者产品质量风险意识,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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