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推行医保信用承诺实践创新 提升参保群众满意度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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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一直以来都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但他的妻子未在任何单位就业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近日,李先生妻子因生育小孩前往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时发现,根据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李先生考虑到妻子是外地人,往返开具证明浪费时间不说,还得开销一大笔路费,便准备放弃申领。后来李先生了解到可凭借“个人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中心经办人员在仔细核验李先生提供的材料后,现场让李先生填写了一份“个人承诺书”,并当即为他办理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李先生高兴地表示:“这种惠民政策实实在在方便了老百姓,让人幸福感、获得感油然而生。”
  按照相关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若要享受生育期间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需提供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对户籍在外地的人员极其不便,导致部分本该享受的人员因承担不了时间和往返路费成本,不得不放弃权利。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坚持惠民便民利民,宜宾市医疗保障局统筹全市行业部门严格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出台《宜宾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取消了相关要求,将提供“出具证明”简化为“个人承诺”,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使医保经办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所需,切实服务百姓民生。
  取消“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的要求,需要在便民和保护基金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切实便民利民,也要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近年来,宜宾市医疗保障局综合考虑参保群众素质提升、诚信制度逐步健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将“证明事项”简化为“个人承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随机抽查回访核实的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既实现了便民利民,又保障了基金安全,让群众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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