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商银行自2017年开展“阳光信贷”工程以来,构建“整村授信+农户授信”的全覆盖信用体系,对农户进行多维度信用画像,创造性地推进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张沪宁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信用体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江苏新沂农商银行自2017年开展“阳光信贷”工程以来,构建“整村授信+农户授信”的全覆盖信用体系,对农户进行多维度信用画像,创造性地推进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困境
新沂市下辖行政村254个,农户20.21万户,农村地区常住人口41.03万,农村辖内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近年来,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支持,新沂市政府、新沂市人民银行等多次印发文件推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农户信用评定、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与应用等工作,打造“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农村三级信用体系。目前,新沂市已累计评定信用镇9个、信用村142个,已建档立卡农户20.0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99.25%,其中,评定信用农户5.12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3840户。
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现实困境。
首先,基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现阶段,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既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环节,又是薄弱环节。由于信息采集维度少、信息对象数量多、信息主体流动性大等,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在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仍未建立起信息归集的统一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一是农村群体配合信息采集的意愿较低,大部分农村主体信用信息严重缺乏,难以真实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二是信息“碎片化”情况较为严重。三是未建立信用评级模型。
其次,多方参与协作仍需强化。建设农村信用体系要发挥“几家抬”的合力,需要政府部门、农村主体等多方参与协作,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各方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一是农村主体参与意愿较低,二是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不够,政府性资金的发放未与农村信用评级情况相挂钩,未向良好群体倾斜,不能发挥政策合力。
再次,金融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的力度仍要加大。一是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不足。二是农村信用环境缺失,制约了信贷产品的推广。三是企业信用及有效抵押物缺失,获得融资比较困难。四是信贷投放面较窄,制约了农村主体的“用信”效果。
最后,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信息采集维护难度大。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未形成科学的、常态化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难以保证信息采集和维护的质量。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第一,引入市场要素,扶持第三方机构。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应用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从业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目前,公共部门从事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的工作人员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应当推动征信、评级等中介机构及其他从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的发展。政府可通过购买的方式将征信、评级等业务向全社会招标,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非营利性部门和团队通过竞标的方式参与,政府择优选用。这样,既能够将竞争机制引入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当中,提升农户信用评级的质量,同时,也能够缓解政府资源不足的现状。在吸纳市场因素的同时也要注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提高其运作过程的规范性和评级结果的公信力。
第二,完善评级方案,规范评级程序。良好的信用评级方案是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信用评级方案要以全面性、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四个原则为基本遵循。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属于公共信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导向。为提升其全面性和科学性,在信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可邀请从事金融工作和征信工作以及对广大农村社会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反复论证,提升指标选取的合理性,设计科学的评价方案、规范的评价流程,必要时也可借鉴国际上信用体系构建的先进经验。
第三,丰富信用产品,扩大发展空间。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社会资本投资的重要方面,对乡村振兴具有促进作用。对信用产品来说,我国农村地区是一个极为广阔的市场,要不断丰富农村信用产品,完善政策规章,通过法规或者政府文件等具有说服力的形式明确信用产品的属性。同时,对信用产品供给方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信用产品的开发,不断丰富信用产品的内容、种类和供给形式。
第四,协调多方主体,发挥内生动力。信用自古以来以一种无形的道德因素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对信用进行评价和考量需要包括政府、银行、农户在内的多方主体协同发力。政府一方面要完善政策制定,提升信用指标选取的合理性,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保障政策执行通畅有效;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弘扬信用文化,通过积极引导,将利益与重信结合起来,形成讲信用能获得利益的正向激励。银行作为信用产品的供给方,应当与政府合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共享资源和信息,不断增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农户作为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的能动者和受益者,更应该发挥内生动力,积极主动参与到信用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中,重视信用的维护,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合理利用信用产品发展现代化农业,实现自立自强并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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