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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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将信用建设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实践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来越重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而信用建设与营商环境改革相互辉映,信用在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日,国家信息中心区域发展研究院秘书长刘波从信用与营商环境的关系,目前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撰写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信用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
  信用环境与营商环境二者相互映射、相互辉映。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定义,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涵盖了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涉及的外部环境因素的总和。按照环境因素划分,包括政务环境、商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等。这里面信用主要和法治放在一起,是司法环境的一部分。在笔者设计的《中国县域营商环境调查评价指标体系》中也将信用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且指标比重占比较高。
  另外,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里,把信用体系分为四个方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我国营商环境四个方面几乎是一一对应,是一种互相映射、互相辉映的关系。由此可见,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要加强信用建设。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将信用建设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实践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信用监管模式是通过信用生产、信用管理、信用应用来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质量,防范、化解行业治理和经济运行风险的行业管理模式创新;是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将过去以事前审批为主、条块分割的单方面单方向管理模式转变为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将信用监管的手段嵌入到市场经济各个环节的关键抓手;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促进公平正义,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保障。
  它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一种补充,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协同监管,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信任,更为审慎、包容的有限监管,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与“放管服”的理念结合更为紧密,更有利于释放市场的活力。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3~57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同时给出了信用监管工作重点和内容。
  如今,信用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得到广泛应用,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部门不断推出以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的创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层出不穷。
  问题与不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笔者在各地调研中发现,信用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还有一些短板和弱项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水平还需提升,县域营商环境建设薄弱;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还不完善,隐性门槛仍然存在;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到位情况,涉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政策法规体系还有待健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仍需提高;包容普惠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获得信贷等方面环境仍需加快优化,要素支撑需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还不够高,惠企政策落实效果还需强化;在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重指标轻服务、重制定轻落实、对标先进主动性不高、统筹推进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信用创新应用能力不强;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覆盖不广,城市信用服务应用场景不够多,信用体验感获得感不强;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信用服务机构少、规模小、总体实力不强等。
  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攻坚工程。要深刻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敢于直面问题,敢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笔者认为,要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对各地区、各领域实施信用监测,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多维度信用画像,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持续推进一体化信用平台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打造智慧信用服务体系。即以信用平台为智慧中枢,构建智慧共享、智慧监管、智慧应用三大服务体系,实现与多个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互通共享,支撑多个重点领域落地更多信用服务应用。
  二是广泛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积极探索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开展审批告知、证明事项告知、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实现“核查信用-作出承诺-践诺跟踪-违诺追究”的信用承诺闭环应用。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重要的依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
  四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功能,持续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守法诚信状况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助力“管得好”。
  五是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行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提供在线查询、系统融合嵌入、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实施方式,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推动失信联合惩戒落到实处。让守信者处处享受便利化服务,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六是不断拓展信用惠民场景,创新开发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不断强化企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不断树立诚信品牌。持续创新便企举措,通过主动告知信用修复、精准推送信用政策、主动提供公共信用产品等惠企举措,为信用等次高的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容缺受理、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创新型的信用服务产品。
  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攻坚工程。
  信用监管模式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一种补充,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协同监管,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信任,更为审慎、包容的有限监管,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作者:刘波,国家信息中心区域发展研究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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