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将为司法交通等三大领域减负,最终让罚款清理成果惠及企业和群众。
罚款是惩戒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发挥导向作用为行为划定法规边界,在一些领域中,通过罚款可以有效提高执法的威慑力,维护监管秩序。但过度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则会加重市场主体的额外负担,既伤害营商环境,也伤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所以确定罚款事项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遵守立法权限,科学确定罚款数额。
“三个一律”清理标准,兼顾“合法”与“合理”。国务院此次印发的《决定》明确提出: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调整细微、具体,实施起来效果立竿见影,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产业和企业的运转效率,有利于切实降低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经济与心理负担。例如在一些领域,可以不再排长队办证,也不用担心忘记带证被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取消和调整并不意味着“不管了”,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后,更要织密“监管网”,避免风险。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这意味着,《决定》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提升各领域监管数字化水平。以交通领域“将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例,罚款取消后,取而代之的监管措施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督,而这一查验监督过程要以信息化证照的全面普及为前提,无疑将从客观上促进企业和群众登记注册电子证照。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确保《决定》落实到位,一方面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解放思想——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坚持执法为民,对什么该取消什么该调整,令行禁止。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确保《决定》涉及事项按照时间表有序推进。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各部门应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尤其注重强化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作者 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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