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在工业文明时代传统经济学对“产品”是从生产角度定义的,在生态文明时代,“生态产品”则是从需求角度定义的。“生态信用”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基于制度性需求,二是源于系统性增信,三是用于外部性治理。简言之,生态信用体系由生态环保领域信用主体承诺,由政府、载体和平台背书增信形成的生态资源保护、生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等系列生态信用机制的构建。
生态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创新,首先源于“两山理论”发源地之一浙江丽水的生态信用体系探索实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社会外部治理走到生态内部价值实现,从公共领域走进产业场景,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新篇章;是社会信用体系在解决“人与人”信任关系基础上,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也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信用”和“绿色”国际通用话语方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方案。
一、实现双碳目标的挑战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关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型,更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面对实现双碳目标的严峻挑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何构建新发展格局?能为中国双碳目标实现作出什么贡献?如何赋能双碳目标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在解决了“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之后,能否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作出贡献?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国能否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一个世界级的公共产品?立足新发展阶段,这是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回答的时代之问。
生态环境大国博弈的挑战
“双碳”目标既是我国大国担当,也是我国构建全球竞争力的“国运之战”。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国际共识、大势所趋,绿色经济也成为全球产业竞争制高点。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大打“环境牌”,围绕生态环境问题的大国博弈却十分激烈。中国作为“世界工厂”面临国际的挑战无疑首当其冲。
✦ 一是因“隐含碳”而导致中国碳排放总量被高估的责任挑战。经济全球化的后果之一,就是西方发达国家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低端制造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中国制造业占全球比重约30%,大量消费品在中国生产,他国消费,滞留在中国本土、却不应该计入中国排放量的碳排放,就是所谓的“隐含碳”。国际社会长期采用的“领土内的排放责任”原则,实现减排责任转嫁的进口替代。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显示,2015该指标约为中国当年碳排放总量的20%。
✦ 二是基于“碳核算”国际垄断形成的“碳平等”的挑战。目前,由国际能源署(IEA)、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 CDIAC))、美国能源信息署等七家机构组成的碳排放核算机构,基本覆盖了绝大多数国家的碳排放核算数据,垄断了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的国际话语权,形成了“碳权利”公平的挑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显示,中国碳排放量被高估最高达7%。
✦ 四是“碳壁垒”等新型贸易壁垒挑战。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碳中和”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设置贸易壁垒、收割全球财富的新工具。发达国家开始借环境保护之名,悄然高筑“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在各类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量嵌入“碳壁垒”条款,碳交易、碳税、碳配额、碳标签等新玩法,以环境规则外溢来建立并强化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全球绿色治理体系。欧盟宣布碳关税(CBAM)2026年正式实施,美国则计划从2024年开始加征惩罚性碳边境关税。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而相关制度体系构建刚刚起步,已经遭遇供应链碳认证、碳关税等新贸易壁垒挑战。
生态环境“公地悲剧”等外部性挑战
百年变局,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既包括绿色治理所带来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也包括污染项目所带来的环境损害的负外部性。凡是生态产品,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公共资源,都具稀有性、公共性和外部性。100年前著名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言,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的利用过程会产生社会成本,也就是一种不为私人所承担的外部成本,正是这种成本上的不对称性带来了生态环境及资源破坏的种种问题。其中,两个问题凸显,一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v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ry)二大特征容易搭便车,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二是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容易造成公共资源被视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导致资源损耗、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公地悲剧”“灯塔效应”“邻避效应”等。近年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问题,特别是“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秦岭违建别墅”“牡丹江曹园事件”,无不令人触目惊心。
被誉为“21世纪的达尔文”的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认为,“法律要求政府‘看得见的手’有一个绿色拇指,使之变得善于保护环境”。
“信任赤字”等生态环境国际治理挑战
全球治理面临“治理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信任赤字”等四大赤字的挑战。《巴黎协定》的目标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内,并努力将其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首先,从协定原则看,协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原则”,所采用的是自愿性承诺性为主的治理框架,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而言,实现目标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国际间的信任弥足珍贵。而实际上,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治理行动中两次失信于世界:第一次是克林顿政府签的《京都议定书》协议,被布什政府上台后推翻了。第二次是奥巴马政府签的《巴黎协定》协议,被特朗普政府上台后推翻了。由此可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信任缺失的严峻挑战。
“绿天鹅”袭扰对我国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威胁
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求我们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防范“灰犀牛”事件,更要关注气候变化引发的“绿天鹅”事件。所谓“绿天鹅事件”,是国际上对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事件对金融市场构成系统性威胁,造成颠覆性影响的一种表述,也就是气候变化所引发的“黑天鹅事件”。清华大学马骏团队的转型风险模型结果显示,在碳价上升和新能源价格下降的双重冲击之下,煤电公司对银行贷款的违约率会在10年内由3%攀升至20%以上。
我国人均GDP刚突破1万美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等一系列艰巨任务。我们需要在快速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同时,通过主动减排以实现碳达峰,实质上是在发展模式转型的关键进程中叠加了环保的约束。40%以上的人口和5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集中在胡焕庸线以东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巨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全球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长期的重大威胁,又甚至会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区冲突。未来短短10年间完成碳达峰的目标,我国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与减排之间的矛盾会变得空前突出。
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路径选择的挑战
在双碳目标实现路径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中,有“政策”“技术”“金融”“市场”等多种维度多种的选择,但“自主创新与国际引用”与“软与硬”两种选择值得关注。首先,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我国需要在未来市场中形成低碳竞争优势,才能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聚焦高附加值环节,而技术创新也将是唯一出路。虽然我国新能源发展在全球占据了体量上的绝对优势,但发达国家在绿色低碳发展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如果技术全部采用现成的,就相当于购买国外的技术,给国外打工。
实际上,我国双碳目标带动产业转型的战略部署,就是为了避开西方已经研发很成熟的技术赛道。其次,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挑战的理论创新中,我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亟待加强。我们基本就是借用国外的理论分析框架去解构、诠释和判断,而传统国际理论包容性不足的缺陷,无法适应生态文明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缺乏对中国现实实践的规律性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成就、成功模式乃至经验教训,没有得到很好地总结提炼;缺乏借鉴挖掘我们民族文化、精神资源与思想财富。
再次,实现路径选择基本上聚焦于“政策”“技术”“金融”“市场”等四个方面路径,成为各界的共识。这些路径基本上以“显规则”“硬技术”“刚约束”为特征,以发达国家成熟制度、技术为支撑。而“社会治理”的思维和路径,特别是规则等“软性制度”“韧性治理”的方法和功能还没有被充分重视、挖掘应用,被系统性纳入到低碳绿色治理路径中。“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和政府过多地满足于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社会规范的重要性。我认为,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为双碳目标作出什么贡献
中国智慧——中国古代生态智慧的时代意义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强调“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等思想和理念,不仅是传统中国智慧对于主客体关系的哲学思辨,也孕育了中华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追求与民族性格;不仅是对文明多样性、不同文明差异性和平等性的包容尊重,也是对诚信和信义价值理念的生动诠释。既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更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特别是“天人合一”等生态智慧思想所强调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不同社会之间的和谐共生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与价值支撑。同时,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拓展提供了文化基因和历史根基。
融合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推进的新阶段
生态文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人类社会取得进步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一大攻坚战;在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是一个重要目标。
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增加“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内容,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并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
而与此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创新,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开启全面建设的大幕以来,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已取得全面显著的进展,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框架和基础设施已基本成型。据不完全统计,已有41部法律、49部行政法规中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80%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计划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国务院多部委都设立了相应的信用管理司局。以“信用中国”为服务窗口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的全国信用大动脉已经贯通。“信用”的概念,已经超越了我国传统的经济信用的范畴,“信用建设”的目标,也已突破西方国家的信用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的狭义定位。“信用监管”,成为中国特色和中国创新的一个政策概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齐头并进,相向而行。生态环境领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新场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二者纵深推进的交集;美丽中国建设,成为二者协同奋进的目标。
国际借鉴——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启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公益信托理论。在该理论视角下,公众是公共自然资源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国家则是受托人。“公共信托原则是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既包含了政府保护环境的首要的义务,同时也包含了每个公民相对应的要求政府实施其义务的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公共信托的定义是:以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按照分类列举法定义,其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环境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继受于英国法,发扬光大于美国法。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是由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他创立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在环境公共利益方面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通过确立环境资源的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和双重所有权权属关系,明确政府作为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责任主体,赋予公民以及后代人环境权。
公共信托中的受益人一般除了委托人(全体人民) 还包括未来世代的人,以在公共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实现代际公平。公共信托是基于人类的共有基本权利设立的,其运行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价值,而排除他人试图通过使用公共信托而满足个人一己之利的需求,因而公共信托具有公益性、公众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产权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外部性的重要原因,制约资源的有效配置。环境公共信托环境公益理论和制度设计给了我们诸多启示,对提升我国生态治理的法治理念、公共政策、治理模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为生态信用体系通过信用激励和约束等机制解决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提供了理论支点。
地方样板——生态信用体系的浙江丽水创新实践
如何应对生态环保领域“公地悲剧”“灰犀牛”“绿天鹅”等挑战,如何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是需要全球共同破解的难题。“两山理论”发源地之一的浙江丽水,在绿色发展创新实践中不断探索,生态信用体系的创建就是其中基础性制度成果。
打造中国“生态信用”第一市。丽水发挥全国最早开展GDP和GEP双核算评估的探索基础上,以创建“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为契机,确定了中国“生态信用第一市”的战略定位。通过“夯基础、强供给、助实体、促生态、精治理、控风险”6项工程的实施,全国首创生态信用制度并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
2021年11月,《丽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在全国首次将生态信用体系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组成五大体系。两年来,丽水制定并印发《丽水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试行)》《丽水市绿谷分(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实现了从生态信用体系规划,生态产品交易工具和平台创新,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何实现量化、转化、增值等一系列市场化难点破题,丽水市实现了经济发展和信用建设的双突破:GEP持续稳定增长,GDP迈上1500亿元新台阶;在2020年的全国地级市中信用监测中,丽水首次进入前10名,两年提升了100多位。
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抵押难“四难”问题,浙江丽水率先发布国内首个山区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南》地方标准,以生态信用为抓手,“点绿”成金,通过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企业、村生态信用评价、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系列生态信用制度和标准创新,在生态价值实现的量化、交易、溢价、溯源等市场化中初步探索出一条信用之路。已培育发展“两山公司”173家,推出“生态贷”“GEP贷”,实现GEP可质押、可变现、可融资。“丽水山耕”是全国首个覆盖全品类、全区域、全产业链的地市级农业区域公共品牌,生态产品溢价达到30%,年销售额达108亿元。“丽水山居”推行“生态价”,莲都下南山古村落开发成为全国样板。GEP概念提出者之一、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欧阳志云对此评价:“如何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是需要全球共同破解的难题。尽管美国、巴西等国的一些地方都有尝试,但全方位、系统化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的,目前仅丽水一地,这将为全球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19年4月,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2021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在浙江丽水召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现场会,总结推广丽水等地经验。
三、生态信用体系的政策供给侧
我国1979年正式确立环评制度,自2003年9月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从2013年开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到目前,我国的生态信用体系建设探索走过了环保信用建设、生态环保信用、生态价值信用三个阶段。
环保信用建设阶段(2013年——2016年)
信用建设主要围绕在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之间,信用机制定位于相对单一的环保违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为标志,对应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启动阶段。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开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而修订前的1989年版最终目标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2015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保信用建设阶段(2016年——2021年)
信用建设主要围绕在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主要服务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目标,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和生态环境部成立为标志,对应的是“五大发展理念”的社会经济阶段。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多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首次进入环保领域部委协同的政策工具箱。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 提出扩大生态产品供给、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整合成立的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正式启用。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完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首次提出“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等七大环境治理体系。2020年1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2021年03月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信用评价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
生态价值信用建设阶段(2021年——现在)
由生态环保外部信用约束进入到生态内部核心的生态价值信用阶段,即信用赋能生态价值的确立、形成和实现。以《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为标志,对应的是“双碳目标”导向下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阶段。
2021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提出了“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核算体系”以及“生态积分体系”。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1+N”政策体系陆续发布,不断为生态环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新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11月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
四、生态信用体系定义和战略定位
什么是生态信用体系
生态信用体系由生态环保领域信用主体承诺,由政府、载体和平台背书增信形成的生态资源保护、生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等系列生态信用机制的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创新的新探索。生态的不可分割性、资源的稀缺性加之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以及人类行为的多样性和嵌套性意味着生态治理需超越国家与市场,寻求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在解决“人与人”信任关系之后,如何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关系,进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成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作出回应的时代课题。
生态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生态环保领域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创新的新探索。生态信用产生和效能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基于制度性需求。不同于工业文明时代的产品由生产定义,生态文明时代的产品由需求定义,生态信用也是如此;二是源于系统性增信。不同于传统信用主体自身信用的分析、评估和揭示,生态信用源于政府、平台等外部增信形成;三是用于外部性治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外部性使其成为有效应对生态环保外部性的对冲机制。
生态信用体系的功能目标
生态信用体系的创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社会外部治理走到生态内部价值实现,从公共领域走进产业场景,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新篇章;是社会信用体系在解决“人与人”信任关系基础上,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上迈进,赋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也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信用”和“绿色”国际通用话语方式,讲好美丽中国故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方案。
生态信用体系的主体定位
不同于传统社会信用体系的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五大信用主体。在生态信用体系的视角下,不仅包括五大主体,还出现了第六主体,即园区、社区、校园、湖(河)长、机关及大厦等信用主体,以及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主体。
生态信用体系的建设定位
生态资源保护、生态价值实现和生态环境治理三大服务目标。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企业环保的领域,首次进入生态价值和全面进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具体而言,生态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和补偿;生态价值形成、实现;生态环境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多元共治。
生态信用体系建设的双碳路径
生态信用体系在双碳目标实现的路径中坐标位置。双碳目标实现的路径包括5个路径,即政策、技术、金融、市场和治理等5个路径的创新协同。生态信用体系处于其中的治理体系之中。
生态信用体系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着力点。双碳目标的推进,以创新绿色低碳技术为基础,以降低绿色溢价为充分条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为必要条件,关键在于降低绿色溢价。
如果用一个公式表示的话,绿色溢价=零碳排放成本(技术、治理)-传统能源成本(碳税、碳市场、碳配额、碳汇)。
✪ 生态信用体系的“4化”路径
生态资源的量化:包括生态信用账户、生态信用积分、生态资源可承载测评、碳核查、碳足迹、三线一单等信用手段。
生态价值的资本化:包括生态信用主体评级、生态信用项目评级、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碳汇、生态信用认证、生态品牌认证等手段。
生态环境外部性的内化:包括绿色溢价、碳税、碳配额、信用承诺、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政府平台机构信用背书、信用奖惩机制、生态与信用双修复等技术。
生态治理的多元化:包括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奖惩机制、双随机一公开等信用机制。
碳信用体系的方法论
✪ 碳账户
碳账户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石。建立“碳账户”在于确定个人或企业主体减排责任。碳账户是碳金融的具体实践,是以碳征信为核心,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制度、流程、产品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金融制度安排,由此实现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可操作、可计量、可验证。金融机构利用碳账户可以准确获取个人或企业的碳足迹、碳减行为画像和碳积分,发挥价格的成本约束和收益激励作用,提供差异化的绿色金融服务,从而以金融举措推动更多主体增强减排主动性。
✪ 碳核算
碳核算是环境信息披露的依据。企业的碳核算数据和方法是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评估、压力测试、环境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工作的数据基础,碳核算数据的质量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表现。金融机构不仅要核算自己的碳排放,还要核算客户的碳排放,评估客户的环境风险,而其中减排信息主要是未来减排信息,又涉及转型金融中的贷款评审依据,挑战性很大。需要探索开发适合金融机构自身的碳核算方法学,并据此开发具有可操作性的碳核算工具,以缓解当前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面临的基础数据缺失问题。
✪ 碳信息
碳信息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质。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尤其缺乏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碳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因此,在转型金融中环境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包括金融机构对环境相关议题的管理框架、针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开展的评估架构、转型金融业务发展情况、转型金融相关研究及创新、转型金融绩效、绿色运行情况等。对企业而言,可以结合ESG原则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披露:资金使用情况、转型路径的实施情况、转型目标的实现情况(即碳排放、碳强度、碳足迹)、产生的环境效益(包含减排结果)、可能存在的气候风险、物理风险因素、公司治理和可持续战略及其应对措施等。
✪ 碳平台
碳平台是环境信息共享的载体。说明一点,这是环境信息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市场的开放共享平台的简写,是碳交易平台的重要支撑但不是碳交易平台。环境信息的共享难,是环境信息披露的梗阻环节,直接影响环境风险的负外部性的改善。目前,环境信息目前分散于不同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掌握项目环评、能评信息和企业用能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环境权益资产信息和碳排放的核查信息,统计部门掌握企业碳排放的统计信息,由于缺乏跨部门的碳信息数字平台,金融机构与转型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所难免。
(作者:薛方,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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