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和社会效果逐渐显现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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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904.92万户(其中企业847.57万户),全国实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主体1180户,涉及营业执照管理、登记、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已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为市场注入激励约束内生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法治化框架初步建立,组织化、体系化格局基本形成,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创新化、多元化引领成效显著,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规范,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信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效果逐渐显现。
  国务院制定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后,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制定6部配套规章,完善信息公示、年报、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一系列信用监管基础制度。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总局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与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2021年总局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部规章,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构建信用导向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局还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衔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的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加强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持续改进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简易注销、撤销冒名登记等模块功能。目前,公示系统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门户,实现“一网归集、三方(企业、社会公众、政府)使用”,为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提供基础支撑,成为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晴雨表,成为服务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活动、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工具。
  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两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并通过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使相关企业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国累计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主体200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33.58万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57.71万条,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911.69万户,支持引导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相关人士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的全流程监管,在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以及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等方面都具有良好坚实的工作基础。市场监管覆盖食品、药品、广告、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价格、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对信用监管有着迫切的履职需求和广泛的应用场景。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推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全面夯实制度基础,着力构建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信用监管闭环管理体系,在信用档案、信用合规、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强制退出和信用修复关键制度基础上取得新突破。(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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