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江西省新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指导科负责人介绍,新余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
明确评价指标 如实评价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新余市政府采购项目开始施行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采用互评方式,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等,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
信用评价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进行评分,实行扣分制,初始得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落实评价责任 加强监管
新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指导科李文霞告诉记者,参与信用评价的各方当事人应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其评价,不得擅自改变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该局将进行提醒谈话;对于评价结果为差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信用评价主体于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线上互评,采购人和供应商采取线下互评。财政部门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梳理和汇总,每个季度对外公告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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