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0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台《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出台《办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是应急管理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办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明确列入名单标准,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信用修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效能。
《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办法》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办法》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兼顾实际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一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了5种列入情形。二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了4种列入情形。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是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四是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第三十条企业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名称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
(二)未按要求实施现场扦样,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
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扦样、检验管理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 · 新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洗舱、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有关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新疆)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配合监督管理或经查实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平台与创新券专项经费申报资格、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评价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数据来源。
(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按照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分别评价。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各类行为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三)评分规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二是明确在特殊情形的评分规则,即明确了初次评价前和评价期间无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企业信用分值计算规则。
(四)评价应用。评价成果将积极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
(五)监督管理。明确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评价相关材料保存期有效期。明确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要求评价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探索开展标准融资增信业务,将标准制定、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融资信用评估,提升企业融资额度及便利度。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从业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从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三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游艇产业标准体系,定期开展游艇产业市场信用评价,推动消费、交易、研发、设计等游艇产业发展。 探索境外人员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推动游艇旅游人员通关便利。
市级 · 新规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其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枢纽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办法》明确,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用行为构成,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将从业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并且信用良好的生产站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信用监管
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积极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建设集“信用+融资+政务服务”于一体的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
《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告,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五)负责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履行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录入、核实和确认工作。
《德州市献血规定》
《德州市献血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献血者的献血行为信息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公布监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按照国家规定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健全“税信通”等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扩大信用认定结果的应用范围,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试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试行。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通过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办法》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D等6个等级。积极引导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招标人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合理设置综合实力分等举措,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试行。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文化旅游、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投诉受理、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信用记录、信息公示、应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在内的信用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救援保障及舆情动态处置机制,维护生态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等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工作,推动文旅企业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标准 · 新规
《村镇社区商贸连锁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GH/T 1411—2023
标准名称:村镇社区商贸连锁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村镇社区商贸连锁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信用等级、流程及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村镇社区商贸连锁供应商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活动,非连锁商贸企业供应商综合信用评价可参照使用。
《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估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413—2023
标准名称: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估指南
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1日
说明:本文件提供了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信息获取、评估指标与方法、信用等级划分结果反馈和保密责任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其他相关机构评估或药品生产企业自评时,可参照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建设自我声明诚信公开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2796—2023
标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建设自我声明诚信公开指南
归口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12日
说明:
本文件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建设自我声明诚信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结果评价和公开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自我声明诚信公开来推动综合能力建设。对于为市场提供服务但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利用自有渠道或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自我声明诚信公开的可参照执行。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