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推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

发布时间:2025/09/24 |来源: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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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近日印发《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41条,从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信用修复、附则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主体包括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水上水下施工单位,代理机构等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确定,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遵循“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通过智慧海事监管系统等途径进行。
  《规定》明确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评价”的原则,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同时,对信用结果应用也进行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良好守信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如优化检查方式、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优先安排水上交通组织等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如限制享有海事便利举措、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则依法实施“到港必查”、不享有海事便利举措等措施。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还可将相关名单共享给其他单位,推动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规定》还明确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满足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信息达到一定期限等条件的,可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信用修复。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可提起申诉。
  《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同时废止。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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