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法院:执行为民用真情守护和谐保安宁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剑阁法院在“示范法院创建”专题活动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思想,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扎实推进涉民生案件执行,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2年7月11日,顺利执结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案情回顾:2019年11月7日被告赵某某驾驶未投保的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告徐某某与相向行驶的由原告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何某某及二被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被送至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何某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88777.36元,原告何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何某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明法析理,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官的督促下主动缴纳41529.5元,下余款项经执行法官沟通协调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同意延期履行债务。但是,执行法官一直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工作,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共同到院签订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将剩余款项41577.36元履行到位,至此案结事了,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年来,剑阁法院高度重视化解执行案件,建立台账跟进执行,针对不同案情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对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加大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打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友情提醒,无论是在车水马龙的城市道路,还是地广车少的乡村小路,交通安全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尽管有执行法官殚精竭虑,但是自我交通安全意识才是对生命财产最有效的保护。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