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22〕2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1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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