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即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等全国多地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工作目标,提出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
《通知》提出,信用评价对象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基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建立结果公示机制,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评价机关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通知》还提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A级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对B级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对D级重点监管。同时,加强结果应用。各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惩戒,查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通知》的印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会计服务领域的一次有力实践。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为代理记账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执业准则。同时,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大幅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环境,代理记账服务得到进一步规范,也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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