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标志性法规为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立下了“铁规矩”。对于地处长江黄河上游、肩负重要生态屏障功能的四川省而言,《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其中蕴含的信用监管新思维,为四川破解监测监管难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关键抓手。
《条例》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还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四川监测领域的信用挑战
四川在生态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其生态监测市场正面临众多挑战:“内卷式”低价竞争可能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劣币驱逐良币”风险暗藏;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高,真实性堪忧。这些乱象背后,是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偏低所致,亟需强有力的制度规范予以纠偏。
《条例》信用新规:为四川注入“净化剂”
《条例》创新构建的“远程+现场+信用”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直击痛点,为四川提供了精准治理工具。
规范市场,强化机构信用约束。对数据造假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如罚款、从业禁止)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管理,有力打击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引导省内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压实责任,挂钩企业信用评级。《条例》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并对弄虚作假“责任到人”。这将企业的监测行为与其整体环保信用评级深度绑定,一旦失信,可能在信贷、审批、评优等方面受限,促使四川众多排污单位将数据真实作为生命线。
提升效能,依托信用强化监管。通过对机构与企业进行信用分级,便于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有限资源聚焦于高风险、低信用对象,实现精准高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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