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25条举措护航民营经济: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发布时间:2025/08/13 |来源:信用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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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五部分提出二十五条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中涉及信用相关内容。
  在依法平等对待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涉诉涉执情况,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
  在引导守法规范经营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公正审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负债所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引导增强民营经济组织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经营企业清算、注销等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相关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行为。
  在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执行工作。规范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严格审批流程,依法规范适用;采取限制出境、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解除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除。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出具证明材料,让经营主体及时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衔接联动,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推动修复结果互享互认,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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