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直播电商作为新兴的电商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为规范直播电商行业秩序,《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等多个主体出发,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提及通过信用监管与建立黑名单制度,护航行业健康发展。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不予配合抽查核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依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涉及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重新申请账号、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主体信息,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实现跨平台约束。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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