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则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其中,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办法》还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激励措施,如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提高下一年度起评分、绿色通道服务等;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则实施发票限量供应、重点监控等严格管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参评申请、复评(核)、信用修复等机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信用管理的渠道和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发挥信用在税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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