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将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四项总体原则,即公益性、综合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全面涵盖与受评主体相关的各类合法合规信用信息。在评价内容方面,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八项内容,包括司法制裁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履约践诺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发展创新情况、守信激励情况、失信惩戒情况以及社会监督情况。
该标准明确了等级表示方法,受评主体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级,用符号“+”“-”区分。其中,A等表示受评主体在评价期内公共信用综合水平高,B等表示公共信用综合水平较高,C等表示公共信用综合水平欠佳,D等表示公共信用综合水平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设置评价有效期,并定期动态更新。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标识企业综合信用水平的基础画像,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基础应用方面,可为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撑。行业应用方面,可结合行业特点形成更加细分、精准的信用评价模型。地方应用方面,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设计区域性专属特性指标。融合应用方面,各部门、各地区公共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之间可建立对照映射模型或融合评价模型,为跨行业、跨地区信用监管或服务应用场景提供参考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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