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修订《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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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6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拟修改条款中有关信用的规章为《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修改内容为: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任职资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旧版第三十五条为: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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