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信用”推动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地方实践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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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信用是基础性要素,信用监管是主要监管手段。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推进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格局”。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力量,掌握着大量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经营行为、执法记录等数据,在数据分析决策、跨部门综合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当前,浙江温州文成、天津、山东德州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之路,以信用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等为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打造“数字+信用”无感监管新模式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企业主体数字信用体系建设,以推动智慧监管应用为手段、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为导向,全面加强“准入、监管、执法、服务”各环节之间的有机互动和数据的融通共享,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数字化“无感监管”新模式。
  集成“一体化”信息延伸“智慧化”服务。一是整合资源助力数字监管。依托“浙企信用在线”监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警示系统,整合企业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注册、抽查检查、司法协助、行政许可等涉企信息,打破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和区域化的信息“孤岛”,形成企业全景多维画像,助力监管执法资源科学配置。二是“以信授贷”实现精准帮扶。优化政银商三方对接模式,政府依托“小微通”平台进行数字资源归集和信用评分测算,深度延伸“以信授贷”惠商红利,通过数据平台链接银行系统,精准推送信用评价良好的“白名单”市场经营主体,切实降低信贷中间环节阻力,提高融资的便捷度和透明度。
  做好“数据链”分析,推动“数字化”试点。一是信用监管全面覆盖。围绕市场经营主体注册、变更、年报、管理和注销等全生命周期“一件事”,全力推进“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应用和普及,打造集动态信用评价、实时信用预警、部门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信用监管模式。二是信用数据精准分析。依托“智联查”系统打破数字鸿沟,整合分散在登记、许可、案件、网络监管、行政执法等系统的有效信息,经大数据智能分析和研判,监测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精准反馈,督促责任主体完成自我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转入执法监管端,实现为基层、企业双减负的目标。三是信用问题快速修复。建立信用修复联合服务机制,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案件查办中积极贯彻“三书同达”政策,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和行政合规建议书,激发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愿,降低因行政处罚带来的“失信”成本,切实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天津市
  探索信用监管与“互联网+监管”融合创新

  天津重点采取“三个一”行动,推进“互联网+监管”试点建设,打造“数字+信用”智慧监管新模式。一套机制统筹数字政府“一盘棋”:以“党管数据”为引领,推进“三级确保、建设四级、多级完善”网信工作体系,组建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构建起“一张网”“一盘棋”的网信、大数据工作格局;一个平台打通数据壁垒“一盘棋”: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联通国家“互联网+监管”与天津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央地协同,打通横纵数据壁垒;一个试点探索央地联动“一盘棋”:充分运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汇聚的海量多元数据,结合天津实际,探索出“数字+信用”协同监管的新路径,打造成为信用数字化监管的“奠基石”。
  一是数据标准“规范统一”。天津通过建立全市“多单融合”标准化事项对应清单,打通“信用中国(天津)”“互联网+监管”“执法监督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等系统,依据建设完成的“法律法规库”,形成“多单融合”对应事项1.7万余项,不仅实现为基层减负,更全面提升监管标准化水平。
  二是监管盲区“精准定位”。天津对“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的1.6亿余条行政执法监督记录与全市信用信息评价进行比对碰撞,运用算力算法将未被检查处罚且信用等级较低的“重点关注企业”列入“监管盲区企业”名单。赋能各部门针对“监管盲区企业”精准开展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提高检查效率,从而减少对合规企业的打扰,真正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三是评价结果“融合应用”。通过归集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信息和天津市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库,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信用约束、信用风险预测。结合网信监管实际需求,天津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在公路建设、水运工程建设等8个行业探索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60多项,包括信用信息公示、建立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等,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是政企协同“数据共享”。天津全面聚焦“以网管网”,重点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围绕网约车监管等重点领域,通过汇聚网约车订单数据、人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营资质数据等海量多元数据,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有效支撑基层执法。围绕企业信用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了“虚开骗税风险预警模型”,精准挖掘虚开骗税企业,有效防止税款损失。
  山东省德州市
  强化“数字+信用”赋能,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创新探索,强化“数字+信用”赋能,将信用风险分类与智慧监管深度融合,在德城区试点推动个体工商户风险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以信用赋能护航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搭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平台“一个载体”,建立科学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一是实施信用分级。构建登记与许可信息、经营与变更信息、处罚与负面清单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评价与表彰记录信息5个方面的通用型分类指标体系,依托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平台风险监管中心模块,将德城区62143户个体工商户按照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实行进退级全程动态化管理,对不同失信行为予以减扣信用分值,每季度对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级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促使个体工商户增强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推动风险分类结果“两个应用”,促进数据分析向数据应用转变。一是强化分类结果在政府监管领域应用。建立基于信用风险分类的精准监管模式,对个体工商户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均按照风险等级发起,将D类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设置为90%,提高问题发现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2023年12月,精准将203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二是拓展风险分类结果在惠民便企中应用。金融机构依据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放贷速度,真正让信用“生金变银”。截至2023年12月,各金融机构累计为个体工商户投放信用贷款6.16亿元。为低风险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容缺后补,承诺即受理。在社会服务方面,A类诚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不用押金,使用13家暖心驿站资源。
  运用标签管理、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三个手段”,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一是运用标签化管理。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标签+分类”为抓手,为德城区62143户个体工商户设置关键性的标签标识。通过唯一标识,智能生成部门间联合抽查任务。二是推行移动监管。利用“山东通”移动监管平台,实现任务接收、现场取证、结果录入、电子签名等功能,做到执法全程留痕、数据实时上传。三是打造非现场监管应用场景。运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平台,推进电子地图、“互联网+监管”模式、个体工商户全景画像等智慧监管方式。对登记、年报、许可等信息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分析建模,精准画像。对年报全零申报、列入经营异常状态、许可证临期等企业情况实行风险分析预警,通过精准“把脉”提高监管效能。
  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提升现代化市场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数字+信用”手段,有利于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多元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应用能力,进而提高监管的精细化和智慧化水平。
  一是加强信用数据收集与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数据收集与共享机制,加强经营主体信用数据采集工作,保证信用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分类管理,增强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同时,建议政府搭建统一数据平台,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互通,加大政府公共信用数据与市场信用数据的融合,打破信息壁垒,强化各类数据整合与分析,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是深化技术应用与创新。在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应不断深化技术应用与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设“城市大脑”智能化监管平台,集成多种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和智能决策建议;还可以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市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是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各类数据资源进行深度整合,并广泛应用于行政执法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防范等多个应用场景,从而构建高效、精准、智能的市场监管体系。例如,对于经营主体,整合企业数据资源,形成全生命周期动态全景画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从多个维度评价企业风险;对于食品、药品等产业,建立完整的产业链信息体系,利用区块链、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四是严守数据安全底线。数字化转型涉及各类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等,容易引发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在采集和使用数据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三大数据安全上位法,规范数据采集和使用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严守数据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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