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政协”)联合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完善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跨市场统一管理。
上述文件出台的意义,在于两家协会将在债市信用评级方面联手管理,它们将采用主办、协办机制,主办单位一家且每年轮换,联合开展评价工作。这是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道路上的又一举措。
在指标体系搭建方面,此次评价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人服务水平为主要参考点,兼顾合规情况和业务素质等。其中“评级质量”、“投资人评价”在分数占比分别达到33%、24%,为两大重要分值。
为突出对机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负面评价,两家协会把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评为评价结果中的最后一类(第四类)。
两家协会联合开展
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起草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
所谓“市场化评价”是指交易商协会、中证协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此次一大看点就在于,交易商协会与中证协共同展开评价工作。一直以来,“九龙治水”是中国债券市场难以回避的问题,不同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差异化业务标准,有关监管套利的市场担忧持续存在。不过,近年来,监管层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执法层面,加速推进信用债市场的统一监管,在互联互通进程中持续迈出坚定步伐。
《评价办法》明确,两家协会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市场化评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从评价开展方式来看,两家协会采用主办、协办机制,成立工作组,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主办单位一家,每年轮换,负有统筹协调义务,协办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安排。工作组可以邀请来自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的专家,对市场化评价工作实施监督。
两家协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分计算、相互复核,并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由于是跨市场管理,所以评价对象也需符合银行间、交易所两大市场的基本要求。据悉,评价适用范围为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不参加市场化评价。
“违约率检验”纳入评价
基于联合开展工作的背景,此次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都是由两家协会共同制定。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评价指标体系由三方面构成,分别为业务基础评价、市场成员评价和监管自律评价,上述三项合计后的基准分总分为100分。此外,两家协会还设置有减分项和加分项。
具体来看,业务基础评价总分为60分,涵盖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
“评级质量”是此次评价体系中的核心,总分达到33分,主要考察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受评企业的违约数量、不同评级的违约率偏离度、级别上调行业偏离度、更换评级机构级别上调占该机构更换家数比例等4项指标的分数权重较高。比如,如果AAA级的受评企业出现违约一次,就要扣3分。
而“机构与人员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人员管理能力;“合规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管理能力和业务合规情况;“信息披露管理”主要考察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市场成员评价总分为30分,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其中,“投资人评价”的分值就达到24分,是继上述“评级质量”后的第二大分值,具体分有外部评级与投资人内评一致性、评级合理性与及时性、风险揭示性、评级报告逻辑性、评级报告专业度、交流通过及服务情况。
监管自律评价总分为10分,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在加减分方面,《评价办法》称,会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比如对专精特新企业、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的评级服务力度,在评价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加分,最高可加9分。评级机构及子公司国际评级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加2分。
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价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组织自律措施等情况,在评分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并实行累积减分,因同一行为被采取相关措施时,按最大扣分值扣减。比如,评级机构如果被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公开说明,要扣25分。
停业整改的机构将被评为第四类
对于评价结果的分类以及如何使用,此次《评价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据悉,评价结果展现上,对纳入当期评价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排序,分为一、二、三、四类。
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评为第四类,突出对机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负面评价。
其余机构中,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
如果评级机构存在两类情形之一的,两家协会将取消当年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一是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二是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
《评价办法》强调,评价结果仅为两家协会根据本办法客观得出,不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拓展中不得将评价结果用来恶意诋毁、贬低其他信用评级机构。
对于如何使用上述评价结果,《评价办法》称,交易商协会、中证协将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使用方案,加强评价结果使用。
两家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联合开展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强化市场监督约束力度,建立基于质量的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信用评级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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