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新政 助力破产重组、和解企业修复信用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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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我市出台《泸州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旨在通过诚信理念深化和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对象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企业,涉及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此次信用修复包括纳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司法执行信息、金融信用信息、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七类。
  《办法》规定,申请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纠正相关纳税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级别的修复申请;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可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对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可凭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责任已履行完毕的意见,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终止公示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单位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受理、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等相关信息;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办法》还要求,信用修复过程要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修复确认的程序。信用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并移除联合惩戒名单或取消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动态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以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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