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分析
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1:2023年10月9日,阿坝州壤塘县消委(以下简称壤塘消委)接到某消费者反映某公司共享单车存在乱收费的情况,经查实该共享单车小程序高于标示计价规则进行收费。经调解,公司将多收款项返还消费者,同时壤塘消委将该案进行诉转案,由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2023年3月14日,消费者周先生向内江市资中县消委投诉称,周先生父亲系接近80岁的老年人,在使用宽带账号下的机顶盒收看电视时,被默认开通各种VIP收费。周先生称,事后才得知机顶盒内可以预置密码验证开通,但默认却是点击就会开通,用户如果是不识字老年人或小孩,在使用过程中,误点就会产生收费。经消委调解,通信公司重新对周先生父亲的机顶盒设置预设密码,退回收取的收费节目费1100元。
(案例来源:以上案例均来自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消委观点:价格是消费者选择消费的重要参考因素,只有明码标价,消费者才能明明白白消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知识拓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的行为有这些: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本文综合参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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