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一个针对性非常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智慧监管”技术、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等手段,破解被冒名登记难题,防范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而言,此一政策举措都具有重要的且影响深远的意义。
宏观来看,《规定》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构建成熟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微观分析,这是构建良好有序营商环境的有益举措。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这种失信的不法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合法企业的权益,同时也会给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可预期的负面影响。所以,维护市场秩序当然要从入市环节开始着手,加强“事前”监管,从“源头”进行防控。
在具体措施工具的选择上,《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充;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等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制。主要包括:
加强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加强同国资监管部门的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加强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是交易的支撑,秩序是市场的依托。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从制度上开始进行防范与打击,正是进一步树立信用理念、坚定维护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冀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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