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等级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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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消息,《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2024年3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审核后及时公布信用等级。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安徽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速,数量激增,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据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截至今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多数机构为近3年内成立,或为‘半路转型’,起步晚、投入少、规模小,人员工作经验和技术专业能力都有所欠缺;一些机构存在数据审核不严、出具的检测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为提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并广泛征集意见,制发了《办法》。根据《办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自愿参评。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优)、B级(良)、C级(中)、D级(差)四个等级,其中D级为<60分。

  监测机构若有这些行为,如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存在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均直接评定为D级。

  《办法》提出,对评分A级的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评分B级的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评分C级的机构,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评分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6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今年6月份,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已签订《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该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梁园园介绍说,“我们在《办法》制定过程中,考虑了长三角一体化的因素,把参与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列入加分项,鼓励机构积极参与,目前已初步实现社会监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长三角互通共享。”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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