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要素确权 信用体系要先行

发布时间:2023/01/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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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并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数据治理四个方面着手,总计20条举措,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将长期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初现
  业界表示,“数据二十条”是我国首部从生产要素高度部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国家级专项政策文件,创造性提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中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但数据要素产权不清晰、权利属性不明确和数据要素交易规则的缺失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和数据价值的挖掘。
  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数据二十条”中的第十六条、十八条分别提出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良性发展。第十六条指出,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及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彻执行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提出,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完善数据确权,信用建设要先行
  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今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二十条”的发布,再次凸显了数据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2021年我国数据资源产量达到6.6ZB(1ZB为10万亿亿字节),同比增加29.4%,占全球数据总产量的9.9%,仅次于美国(16ZB)。全国数据资源总存储量达到598.4EB,同比增长27.4%,占全球数据总存量的14.1%。在数据要素聚集方面,我国数据资源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
  如此庞大的数据资源,必然需要一个完善的体系框架对数据运用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约束,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建设各类数据交易机构,为数据要素更大规模全面流通奠定了较好基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国内由副省级以上政府牵头组建的数据交易场所已超过30所。
  然而,由于数据特性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面临严峻挑战。这些问题直指一个关键,数据如何确权,数据确权的体系如何建立?推动数据确权体系的深入,既需要创新政府数据激励机制,同时也需要压实企业数据治理的责任。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另一方面还要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完善数据市场体系的框架,信用体系建设要先行。目前,数据分级分类还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的权属没有明确定义,个人数据确权或授权缺少可操作性的办法,监管部门也不明确。在国家层面,需要对数据权利形成各方认可的框架和标准,哪怕先给出一套从法律意义上有待打磨、但现阶段可执行的1.0版本,让数据权利流动起来。建议设立国有第三方机构,如大数据交易所,大数据局产品检验检测、分级、治理、数据资产化配置等机构,有助于确认数据权属问题。确权其实可以从这样的共识共商机制开始,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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