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法律制度建设》、源点credit

分享到

  逐步丰富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信用体系的建设显得愈加重要。市场竞争需要良好的秩序,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需要依据合格的信用准则,以信用主体的新面貌参与市场活动。信用的存在,符合各市场主体的长期利益需要,也有利于打造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将知识产权领域加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同时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基本确立了知识产权信用的宏观体系和法律框架。
  2022年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前进了一大步。
  在《信用基本术语》中,“信用”一词被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并且“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和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知识产权信用是知识产权与信用领域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无形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影响了知识产权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各个环节。知识产权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容易遭受侵害且侵害的成本较低,而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却相对较高,部分个人与企业甚至缺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经济能力。
  一、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价值
  01
  推动要素流动,促进创新

  要推动知识这一要素进行流动,鼓励创新活动,需要有科学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基础。许多新的创造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之上形成的,明确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边界并予以保护,既能保护原权利人的权利,也能推进新创造者的加入。一个可以合理预测的信用环境,才能保障市场主体约束自身行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02
  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都是可以跨地域、跨领域完成的,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可以容纳个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一同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多主体的加入,使得各主体能够发挥自身所长,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03
  维护市场秩序、降低风险

  企业在市场中经营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有的风险是无法预见或是无法避免的,而有的风险可以被主动降低。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从而也有利于方便企业控制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品牌建设投入的风险,使企业能够安心进行经营与扩张。
  04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发展都离不开融资。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也应当从原先的以固定资产、大额动产为主,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资产并重。对大型企业来说,对研发投入的较多且将大量精力投入了品牌的打造,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拥有较大商业价值;对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少,很难凭借固定资产、动产等财产获得需要的融资,良好的信用加上知识产权,就是其最佳的融资渠道。
  05
  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而完成社会综合治理又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成。加快完善以“守信获益、失信难行”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有效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文化意识,推动“信用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
  二、当前存在的失信行为和危害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需要,选择了损害创造者的利益,将他人的创造直接拿来进行利用。一方面是由于失信成本过低,失信主体具有侥幸心理并且在权衡后认为获利与失信的法律风险相比可以接受;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尚未进行科学的知识产权信用教育,受以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历史影响,许多市场主体还未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如果放任发展而不予以约束,可能市场上会出现失信行为驱逐守信行为的状况。
  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信部、中国科协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了专利领域的六类严重失信行为。其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中,将七种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这些失信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打击了市场主体的创造积极性。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市场主体参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大小受到其创造出的产品的市场效益影响。如果创造出的产品被失信主体大量仿冒、复制,势必会减少创造主体获得的收益,甚至会导致投入了大量成本用于研发的主体的亏损,这都会严重打击市场主体的再创造积极性;
  第二,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商业秩序。当部分失信主体基于失信行为获得超出市场规律的大量利益时,也会带动其他主体一同影响正常的商业秩序;
  第三,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主体也是社会信用的主体之一。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也代表着失信主体缺乏对于他人成果的尊重,守信的市场氛围就难以构成。
  三、当前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不足之处
  01
  地区间差异较大,标准不一

  当前,各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据中央的《信用纲要》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法规。然而,各地由于发展水平不一、发展历史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所使用评判是否失信的标准、失信的惩罚力度、失信的恢复手段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使得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稳定一致的预期。知识的传播不应受到地理条件、发展水平的限制。标准不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虽然有着各地方的考量,但也影响了“全国一盘棋”的知识产权整体保护,不利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长远发展。
  02
  主要涉及的对象为企业知识产权,对个人知识产权规定较少

  目前出台的文件,明显都侧重于保护企业作为主要主体涉及的专利、商标权等,而对于大量为个人创造的著作权却缺乏规定。《信用管理规定》中列举的失信行为并没有出现侵犯版权或是著作权的规定,第七种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又过于宽泛。当前我国已经全面步入互联网时代,个人作为主体的自媒体作者贡献了大量的媒体内容,知识产权监管机构也应当注意保护个人的权利,规范失信主体中个人的行为。
  03
  目前主要采取的都是失信惩戒,缺乏对应的守信激励措施

  目前出台的文件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尚且缺乏对应的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行为,只能弥补部分的损失,并不能完全保护好市场主体的利益,并且失信惩戒还严重依赖于被侵权的创造主体的举报投诉等行为,很难主动发动。将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守信与事后失信惩戒相结合起来,更有利于打造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激励的措施可以采取对于优秀的守信主体政府优先采购、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奖励、颁发相应的荣誉证明等。
  04
  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

  目前虽然有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相关的管理部门、管理体系,然而作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成基础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已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太少,难以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另一方面,对新出现的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时,难以得出其是否侵权、是否为失信行为的结论。
  05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途径较为单一

  《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6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该条款中对于信用恢复的规定较为死板,且需要达到的条件较高,不利于失信主体维护自身的权利。失信主体虽然实施了失信的行为,但是失信主体依然也拥有创造的能力,且也依然具有创造的动力,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途径。
  四、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议
  01
  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苏浙皖沪长三角地区共同签署了《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当地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实现共建共享,互相交流学习试点成果,并且可以共同推进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苏浙皖沪的经验也可以向全国进行推广,各自为营并不是长久之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应当是由各个地方各制定标准管理当地的知识产权信用,而是应该全国统筹规划,进行知识产权信用的整体高效保护。统一标准,也有利于“信用中国”这一平台上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的搭建与服务,消除“信息孤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02
  推进数据中心的建设

  目前国内在进行各地区的大数据中心建设,大数据的应用不仅可以直接服务于二、三产业的发展,也可以运用于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依赖于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等全流程数据服务作为支撑,通过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仓库,提供知识产权数据监测统计分析、企业及机构知识产权备案资格审查、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分析、知识产权案源管理等功能。
  03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涉及的各概念内涵,使边界不再模糊

  目前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还缺乏相关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化,“知识产权信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概念内涵还比较模糊,与普通的“信用”或是“信用体系”还缺乏严格的区分。这都不利于对于知识产权的系统保护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
  04
  使用失信惩戒手段时需要注意遵守比例原则

  目前对于失信主体失信惩戒的手段比较单一、期限的规定比较僵化,不利于保护失信主体的权益。将失信主体列入信用黑名单、行业禁入、禁止获得相关荣誉、禁止获得补贴等手段的使用需要进行有机结合,并且应当根据个案情形进行具体使用,力争在对于失信主体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完成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并使失信主体能够继续从事创造活动。并且可以根据失信主体失信惩戒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价值和社会贡献酌情给予一定的惩戒期间减免,灵活地运用惩戒手段服务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运行。
  05
  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产业

  知识产权评估是维持有机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一部分,没有合理高效的评估系统,就无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作用、价值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边界进行有效的界定,知识产权的失信与否就很难判断。单凭个案判断知识产权的是否侵权效率太低,并且只能在事后提供一定的救济。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产业,是知识产权信用产业下的重要基石。
  06
  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行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机构拥有专业且具有合作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其成员大多具有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知识。然而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侵害他人权利、失信的行为却屡屡发生,“明知故犯”这样恶劣的行为对于公平市场秩序的搭建、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的保护都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进行自我的调整并规范自身的行为,以求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事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放在优先的位置。
  源点注:本文选自《法律制度建设》,作者张芮,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