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戴欧米茄名下3辆车避债“老赖”闫某被判处刑罚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绵阳中院

分享到

9月18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闫某某以向银行贷款按揭的方式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因其不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被银行中止借款合同,同时,银行以该公司作为担保人为由扣划了公司银行账户的款项344301.65元。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某偿还上述款项并承担利息,高新区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请。判决生效后,闫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向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展开调查,发现李某名下登记有房产1套、汽车3辆,日常还佩戴名牌手表欧米茄1支。后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并锁定其名下所有的川BYT2**、川BZL4**和川BWJ0**车辆。闫某某先后两次向申请人偿还款项共计11万元,剩余款项拒不履行。
随后,执行法官要求闫某某搬离案涉房屋,闫某某拒不搬离。另外,为逃避执行,闫某某将其所有的川BWJ0**车辆的号牌换成他人车辆的号牌,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该行为被公安交警查处后,被高新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闫某某名下有房产、车辆、工程管架等财物,其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其拒不执行,也拒不搬离案涉房屋,甚至以使用他人牌照、伪造行驶证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恶劣,性质严重。2018年7月6日,高新区法院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1日将闫某某刑事拘留。随后,闫某某的亲属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出具谅解书。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履行了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闫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