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私存法院冻结补偿款58万余元某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被判处刑罚6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绵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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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贾某某、江油市懋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该单位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系被告单位懋牛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该社日常管理,因懋牛源合作社拖欠任某某工程款,任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同日作出(2017)川078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懋牛源合作社在江油市武都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598600元,并于同月21日邮寄送达贾某某。次月8日该院作出(2017)川0781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懋牛源合作社欠任某某工程款683550元;懋牛源合作社定于领取到拆迁补偿款598600元时,向任某某支付570000元,其余工程款113550元由懋牛源合作社领取到公路补偿款时向任某某付清。因懋牛源合作社未履行调解书协议内容,任某某申请江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7)川0781执2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17年11月30日该院向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其代理人于同日将上述文书转交贾某某。
    2017年11月28日,贾某某以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内容误导武都镇、村工作人员,并承诺领款后立即履行执行案件义务为由,从武都镇政府领取到已被冻结的补偿款。贾某某领取583673元现金后于2018年11月30日存入方某某银行账户6万元,2017年12月2日归还合作社欠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现金存放于武都镇北山村其父母家中。贾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   
    江油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油市懋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贾某某作为江油市懋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履行了裁定内容,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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