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探索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协调诉讼机制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川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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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记者从泸州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工作,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印发《泸州市关于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政务诚信协调诉讼机制,努力实现政务失信“集中清零”,推动泸州公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政务诚信治理,首先将建立排查风险清单,摸清诉讼执行案件基数、失信问题底数,建立案件清单,归集案件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将“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系统”中的投诉线索转交被投诉政务主体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对核实认定中发现的违约失信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督促推动整改。对于归集的涉案、违约失信信息,经会商审定后,将纳入“全市政务失信风险清单”,并依法预警通报。
  对被纳入“全市政务失信风险清单”的政务主体,将给予1-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限内,政务主体应采取措施消除风险,相关部门必要时采取督办、约谈、通报、曝光等监督方式进行督促。
  对涉政务主体的诉讼、执行案件,将纳入“四类案件”监管,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审慎、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应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的政务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可与被纳入“全市政务失信风险清单”的整改期相同。宽限期满,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发布其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对于失信政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及时修复失信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宽限期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化解债务的,将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惩戒措施,形成信用联合惩戒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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