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等劳动关系问题你需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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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为高效做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进复工复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供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一、应对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政策解读
  Q1、劳动合同订立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2、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Q3、劳动合同解除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Q4、劳动合同终止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应对疫情影响企业用工有关政策解读
  Q1、劳务派遣用工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2、共享用工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应对疫情影响集体合同政策解读
  Q1、集体合同期限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Q2、集体合同报送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四、应对疫情影响企业工资支付有关政策解读
  Q1、被依法隔离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Q2、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其他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问题?
  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未返岗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使用各类假情况: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Q3、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协商工资延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五、应对疫情影响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权有关政策解读
  Q1、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怎么维权? 

  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Q2、维权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要尽量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切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近期银行工资卡流水、工作证、工作牌、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表、单位承诺支付工资的聊天记录等;同时带上身份证件并留下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配合调查处理。
  Q3、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
  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举报投诉时间:农民工发生工资被拖欠时就要及时投诉。
  2.举报投诉地点:向用工所在地(工资拖欠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3.举报投诉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或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
  4.提交的资料:举报投诉申请书,工资拖欠原因、拖欠时间、拖欠人数、拖欠金额等情况,工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结算单、工资欠条等证据材料。
  图由四川省人社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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